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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生猪市场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8〕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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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5 05:51:06  来源: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849
核心提示:  “元旦”、“春节”临近,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的食肉安全,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间对全市生猪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鹤政办发〔2008〕100号
发布日期 2008-12-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生猪市场专项整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元旦”、“春节”临近,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的食肉安全,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间对全市生猪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我市当前猪肉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为重点,围绕养殖、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坚决取缔未经政府批准的私开屠宰场,加大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类消费环境。

  二、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商务部门要加强屠宰环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要在做好生猪市场专项整治牵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一是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合理规划全市的生猪屠宰场点,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资质条件,对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要对生猪屠宰场点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农村的生猪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维护猪肉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

  (二)畜牧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猪等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保证定点屠宰检疫率达到100%,无错检、漏检及病害肉流入市场事件发生,保证上市动物产品安全;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商部门要加强猪肉流通环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要集中开展对猪肉经营市场的整治,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特别是要坚持索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检疫检验票证台帐制度。对制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以次充好、假冒品牌的不法商户,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市场;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引导经营者守法经商。要保证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猪肉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坚决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要对消费环节的肉类食品进行集中整治,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加强对宾馆、饭店、集体食堂和婚丧宴席等卫生监督检查,保证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特别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堂的卫生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来源和储运条件,严格肉类食品登记管理,严禁购买私宰肉,严禁违规存放肉类食品,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质监部门要加强肉制品加工环节专项整治。要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加强猪肉原料基地的全面清查,确保猪肉100%无禁用药,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猪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对猪肉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六)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七)物价部门要加大物价执法力度,稳定猪肉市场价格。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猪肉市场价格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价格欺诈行为,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八)生猪养殖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的指导检查监管,严格禁止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保健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猪不得屠宰、不得食用、出售和转运。履行对社会的责任。

  (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验检疫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

  三、组织机构

  为了统一领导,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市政府成立生猪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祝新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丁  友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李福民  市商务局副局长

  谷庆军  市农委副主任

  高  星  市工商局副局长

  谢晓东  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海春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永智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

  赵延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建国  市物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两县政府和市商务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畜牧兽医水产局、质监局、物价局等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整治,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两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猪肉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肉类安全意识,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消费,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为切实搞好这次生猪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单位具体工作部署报告领导小组,在此次专项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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