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21:47:20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35
核心提示: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2004]142号
发布日期 2004-1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督重点和制度
 
  (一)基本原则。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重点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和重点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一套完整的,集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商品质量保障体系。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并指导、监督企业和行业的检测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施。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立即进行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并及时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
 
  (二)商品质量监督的重点。 流通领域,是指商品销售以及与商品销售相关联的流转环节,包括商品运输、仓储、保管、批发、零售等。重点商品,是指涉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农资、电器、化妆品、装饰装修材料等。重点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经营重点商品的场所,主要包括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商场等。
 
  (三)基本制度。 1、实行市场商品准入制度。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重点加强商品进货环节、商品来源渠道等方面的监管,将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严格上市商品准入条件。实施以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协议准入和自行检测准入为主的商品准入制度;推行以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账为核心内容的商品进货登记查验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2、实行重点商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政府先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举报和信息查询服务。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将在依法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向相关部门通报,抽查结果在全市通用,实现各行业间资源共享。各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报道商品质量信息情况。二、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责任
 
  (一)市政府统一协调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依照本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共同做好重点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经营者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登记存档、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准入制度。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牵头整顿和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推进商品流通体制改革;负责酒类商品、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含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测;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组织产品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及商品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商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市场商品质量信息,并通报抽查结果。对不合格商品在全市范围内责令退市。不合格商品须经整改,重新检验合格后,方能上市销售。对经检验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立即追回。未销售或已追回的商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公害处理或予以销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工厂(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政府支出项目及进行日常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 公安、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商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商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商品质量监督责任
 
  (一)商品经营者的责任。
 
  1、商品经营者必须持证持照、亮证亮照经营,建立并执行重要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营(卫生)许可证、商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销售发票(或销货单)等证照、票据,保证供货商资格合法,商品质量合格。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商品予以退回,不得销售。重点市场重要商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重要商品进销货登记存档备案制度,对重要商品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以及每次进货商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时登记存档备案,销售有关生命财产、健康卫生安全的大宗商品及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将商品的主要销售去向登记存档备案,做到一品一档,账目清楚,并妥善保存,接受工商等执法部门检查。
 
  2、执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经营者要经常检查上柜商品质量,发现商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超过保质期,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撤下柜台,停止销售,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3、执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对经查实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品,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已售出的商品,并按照规定向消费者退货、换货或退还货款,已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赔偿。经营者主动追回,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1、对市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安全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应配备与市场规模和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食品检验设施,对市场内经营的肉、菜等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并将检测检验结果公示。对未经检验、检测的农产品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2、对进场商品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核验、登记场内经营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或证明不齐的,不得接纳进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及时清退。
 
  3、在市场内配备商品质量专管员,督促、检查、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建档、备案等商品准入工作,认真受理消费者商品质量投诉,配合、协助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配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商品应急管理措施。
 
  4、积极做好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场内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与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管理协议书》。经营肉、菜食品等商品的市场,推行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的办法,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培育市场食品品牌,保证上市肉、菜等食品质量安全合格。
 
  5、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须执行不合格商品公示、退市制度。对经检查、检测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强制退市,并向社会公示,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户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
 
  6、市场开办者要负责市场设施维修、卫生、安全等经营场所管理,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污水污物处理符合卫生要求,并使用或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市场摊(铺)位租赁合同》与场内商品经营者签订摊(铺)位租赁合同。
 
  7、加强对场内商品经营者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其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诚信经营示范户、文明诚信市场和消费者满意商场(店)创建活动。
 
  8、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具有法定资质的、经认证机构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食品。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