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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惠州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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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09:34:06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2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广东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45号),为确保我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5〕5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5年惠州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请于2005年底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该局汇总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广东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45号),为确保我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的食品专项整治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腌制菜等重点品种的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通过整治,基本完成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发证工作;食品经营企业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5%以上;市区70%,县、区50%,乡镇30%的市场推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加快推进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工作,学校食堂实施食品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
 
  (一)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要以解决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为突破口,开展对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治;以严查“瘦肉精”为重点,开展对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以查氯霉素污染为切入点,开展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要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行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
 
  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污染的监测工作,各县、区要在已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农产品安全例行监测和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工作。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工作,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以蔬菜为重点,
 
  探索“IC卡管理”、“联户联保”、“试行标识”等可追溯处理的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要加大对50种食品监督抽查的力度,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保健食品和儿童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开展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查处无证生产企业;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着力查处农村、城乡结合部存在的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不按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的加工点,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
 
  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假劣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
 
  3.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按照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规范,严格审查发证,重点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
 
  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的审查,开展己注册保健食品的品种整顿工作,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加强对市场销售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包装说明书等的检查,整治无注册、一证多用、随意更改产品注册事项和未经许可擅自委托生产的企业,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
 
  (三)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加大质量监测力度,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五类品种;开展质量定向检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重点查处销售危害群众安全的下列食品: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非法使用化学物质加工的禽类制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和化学品保鲜、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以及各种使用变质原料、质量低劣原料和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
 
  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农村乡镇和城乡结合部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假劣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假劣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
 
  4.加快食品流通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推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QS认证标志查验制度、索票索证制度、购销台帐制度。商品销售承诺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等,把好市场准入关。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以防止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堂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降低食物中毒风险;在大型、连锁经营餐饮业推广科学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要突出对儿童食品和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的整治。质监部门要坚决遏制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年内要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进行1至2次全面清查。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整治,全面整顿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积极推进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流通网和监督网建设,实施超市、放心店下乡工程。
 
  (五)抓好八大专项整治
 
  结合实际,集中时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八项整治:一是白酒生产加工作坊专项整治;二是豆腐加工作坊专项整治;三是腌制菜行业专项整治,四是皮(咸)蛋加工作坊专项整治;五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六是工矿企业食堂专项整治;七是农资和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八是节假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六)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根据国发〔2004〕23号、中央编办〔2004〕35号和粤机编办〔2005〕131号规定,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职能,明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传统食品(如豆腐、咸菜、河粉、皮蛋等)加工企业的基本场所规范,进一步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发展。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选择3-5家管理规范的较大型食品企业为试点。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惠州食品安全网”,构建食品安全网络平台,统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布工作。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研究、分析我市食品安全形势和发展趋势,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要针对药品市场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和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继续坚持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的安全水平。要通过专项整治,强化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全面巩固、深化农村药品监督网和药品供应网建设,查处一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大案要案,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
 
  (一)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1.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继续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假冒名优新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力度,定期发布质量公报,落实对抽验不合格产品的依法查处,切实发挥质量监督效能。
 
  2.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药品、医疗器械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城管、电信、社保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形成打击合力,继续开展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非法添加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并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
 
  3.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坚决打击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及时通知媒体停止发布,并移交同级工商部门查处。
 
  4.开展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群众日常使用的理疗器具、三类重点监管品种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着重对群众投诉多、虚假宣传的医疗器械进行依法查处。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1.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药品监管网建设纳入工作日程,充实组成人员,完善组织架构,力争在年内实现全市85%以上的行政村覆盖药品监督网,加大打击假劣药品和游医药贩工作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
 
  2.运用市场手段培育农村药品供应网。要把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农村零售药店、卫生站药柜的建设和管理,鼓励药品批发连锁企业下乡开店、设点,大力推行连锁超市、放心店下乡活动,争取年内全市85%以上行政村覆盖药品供应点(柜),基本实现我市农村药品货源合法、质量合格。
 
  3.加强面向农村的药品管理法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各级 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普法工作,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药品消费维权意识和科学用药意识。
 
  (三)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1.继续大力推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巩固扩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成果,加快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步伐,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后监管体系。开展生产企业GMP认证后的专项检查。要结合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督促已通过认证的企业不断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依法处理未能通过认证的企业(车间)并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工作。
 
  2.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建设,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3.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要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对具有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内容;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特殊药品经营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应用和分析,建立特殊药品监管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特殊药品合法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工作要求
 
  这次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8号)等文件执行。各级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经贸、公安、监察、农业、卫生、工商、质监、海洋与渔业、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新闻宣传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各县、区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责任制,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地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责任制层层落实到村、社区和居委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督网 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各自为政、重复执法、越权渎职等现象;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市场的抽检工作,做到互认抽检结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维权、自律和服务功能,并通过综合监督资源,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纲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统筹加大宣传资源投入,建立经常性的宣传机制。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和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品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我市食品行业发展。
 
  (五)抓好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摸清情况,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于11月组织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各县、区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迎接省政府检查组对我市的工作检查。
 地区: 广东 
 标签: 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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