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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畜牧养殖场沼气建设的意见(河府办〔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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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09:36:10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81
核心提示:为加大我市畜牧养殖场沼气建设力度,防治畜牧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河府〔2008〕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河府办〔2010〕65号
发布日期 2010-04-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我市畜牧养殖场沼气建设力度,防治畜牧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河府〔2008〕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种养结合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以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为目标,以加快我市生态农业、可再生能源的建设步伐,改善和保护我市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出发点,以实现农村生态能源模式,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前提,发挥我市农村能源项目的综合效益,提高农民的科学意识和环境意识,为早日实现脱贫奔康和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适养区和限养区内符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牛常年存栏10头以上,猪常年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同时,养殖户可以结合农村沼气工程规划建设户用沼气或者联户沼气。各县区要结合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方案或规划。要科学选择建设模式,合理安排建设示范点,因地制宜地促进多样化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各县区根据实际制定鼓励、支持加快畜牧养殖场沼气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广大养殖户建设沼气池的积极性。政府要加强指导,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要切实发挥村委会、农民合作社和受益者的主体作用,引导和带动养殖场(户)、供气农户和用气农户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三)规范建设,保证质量。沼气池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或按我市拥有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深藏式沼气池”技术建造,实行标准化、专业化施工管理。从事沼气建设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确保安全和质量。
 
  (四)综合利用,务求实效。以消纳养殖场内粪污为基本目标,坚持综合利用沼气、沼渣、沼液,充分发挥沼气池的多功能性和综合效益。要强化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建设一处,成功一处,受益一处。
 
  三、目标任务
 
  争取到2011年,我市95%以上的养殖场(户)按照0.4?/头的标准建设相应容量的沼气池。全市规模养殖场共建设沼气池2507个,25万立方米;户用沼气池3340个,3万立方米。全市共计建设沼气池28万立方米。
 
  201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新建沼气池1195个,户用沼气池1630个,共计13万立方米,其中源城区规模养殖场沼气池82个,户用沼气池160个;东源县规模养殖场沼气池223个,户用沼气池280个;和平县规模养殖场沼气池125个,户用沼气池300个;龙川县规模养殖场沼气池370个,户用沼气池320个;紫金县规模养殖场沼气池250个,户用沼气池300个;连平县规模养殖场沼气池145个,户用沼气池270个。
 
  2011年全市规模养殖场新建沼气池1312个,户用沼气池1710个,共计15万立方米,其中源城区规模养殖场沼气池130个,户用沼气池175个;东源县规模养殖场沼气池210个,户用沼气池290个;和平县规模养殖场沼气池205个,户用沼气池265个;龙川县规模养殖场沼气池320个,户用沼气池390个;紫金县规模养殖场沼气池277个,户用沼气池350个;连平县规模养殖场沼气池170个,户用沼气池240个。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市和县区分别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财政、环保、农牧、科技、科协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推进畜牧养殖沼气建设工作。具体由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沼气建设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环保部门负责环保审批和监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限期进行整改;发改、科技、科协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沼气项目申报和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和奖励资金的落实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结合我市《2010-2015年河源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将沼气建设纳入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95%以上的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沼气池的总体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畜牧养殖场沼气的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畜牧养殖场的建设必须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畜牧养殖场沼气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和沼气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农村沼气发展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发展沼气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及以发展沼气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营造全市各级政府重视发展沼气,各部门关心、支持发展沼气,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发展沼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扶持资金,确保建设整体推进。规模养殖户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可自行投资建设大、中型沼气项目,对符合排污标准的沼气池,养殖户可按照《2010-2015年河源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的规定申请上级补助。市和县区财政对沼气建设质量好、进度快、利用高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对农户个人建设沼气池,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由县区财政负责给以奖励;规模养殖场沼气池建设实行每年评比奖励制,每年评出一、二、三等奖各5名,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该项资金在市级畜牧发展资金中安排。
 
  (四)抓好典型示范,严格项目监督管理。要注重抓好典型示范,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方筹措资金,开展创建沼气示范乡镇和示范村活动。大力倡导使用深藏式沼气池建设技术。承担国家、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强化项目监督,严格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建设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三公开”制度(即政策公开、程序公开、财务公开),把沼气建设项目建成精品工程。
 
  (五)注重配套建设,扩大综合利用范围。沼气发展要注重配套建设和综合利用,实现生态富民。畜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结合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开展大中小型沼气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联户沼气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发展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沼液不能向外自然排放,可结合养殖场周边种植业环境和自然条件,采用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1.达标排放模式。适用于粪污量大而周边耕地面积少,消纳能力有限的畜牧养殖场,畜牧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和沉淀后,再经过适当的好氧、曝氧、生化处理或过滤净化等措施,达到国家、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2.减量化模式。通过养殖结构调整及开展清洁生产,减少畜牧粪污的产生量。采用“清污分流、粪尿分离”、“干湿分离”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从而降低处理难度及处理成本。改进饲料配方,减少畜牧排泄物中氮、磷的含量。
 
  3.综合利用模式。适用于附近有充足的农田、经济林或鱼塘的养殖场,按生态农业理念统一规划,系统安排,使周边的农田、经济林或鱼塘完全消纳经厌氧发酵处理后的沼液,通过资源化利用,形成一个生态农业模式。该模式使畜牧养殖污水在经厌氧发酵处理和沉淀处理达标后,排灌或短途运输到农田、鱼塘或果园,使粪污多层次的资源化利用,并最终达到养殖污染的“零排放”,把粪污变为有机肥,变废为宝,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生态环境。
 
  4.产业化模式。采用产业化和专业化运作模式,兴建有机肥厂。提倡固体粪便堆肥,解决粪便污染,为绿色食品生产提供可靠的有机肥保障。
 
  (六)做好环保审批,确保养殖场健康发展。畜牧养殖场沼气建设是一次性投入、长期受益的农村公益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三同时”制度,粪污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规模养殖场必须建设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对未按要求建设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勒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规模养殖场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农牧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户用沼气和联户沼气项目由县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沼气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未经过环保审批手续的规模养殖场实行限期整改,造成环境污染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各县区也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同时要加强其他养殖场(户)的引导,并指导其建设沼气池等粪污综合处理设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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