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4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04:12:31  来源: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9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断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思维,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临政办发〔2010〕64号
发布日期 2010-09-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断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思维,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做好新形势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实践“爱我临汾、树我形象、建设家乡”主题活动的重要举措和实现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新临汾的必然要求。当前,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十分严峻。一是餐饮业经营类别广泛,准入门槛低,经营网点多而且量大,水平参差不齐,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硬件设施差,特别是小餐馆、小吃店卫生设施、设备简陋,给餐饮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三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面低。四是农民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量大面广,存在盲区。五是食品检测设备落后,现场检测能力不强,执法装备陈旧,很难满足经常性检测和查处打击食品违法违规案件的需要。六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难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处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的末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每个环节存在的风险都可能在餐饮服务环节显现,把好餐饮食品最后一道关口,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大局。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整顿和规范为突破口,推行“风险排序、压力传递、健全机制、依法监管”的监管策略,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控、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自我保护”为一体的监管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餐饮服务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积极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和新模式。
 
  (二)目标要求
 
  1、贯彻落实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条件及标准,扎实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推行“风险排序、压力传递、健全机制、依法监管”的监管策略,严格日常监管。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制度、措施和协调机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建立诚信经营的激励机制,加快餐饮服务企业自身能力建设,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
 
  4、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守法意识、自律意识。
 
  5、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6、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
 
  7、全面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明晰工作思路,努力实现监管手段的新突破
 
  引进风险管理理念,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管单位和环节;引进社会治理理念,推行“压力传递”:一是向企业传递压力。开展监督公示,公布监督结果,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二是向行业主管部门传递压力。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建设、经贸、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要求,将餐饮业网点布局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重点编制好景区(点)、车站、公共场所的餐饮业网点规划。同时大力发展大众化和民族特色餐饮,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三是向社会传递压力。通过各种媒体和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日常监管信息,公开技术检测结果,发布消费预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建立企业法人约谈制度,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五是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引进科学治理理念,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实现检测结果共享。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食品安全监督经费,提高技术检测水平,为实现科学监管创造必要条件。
 
  (二)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努力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
 
  针对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面宽量大、监管力量不足、存在监管盲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镇)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立乡(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聘任乡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对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其从业人员由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要从抓制度建设、教育培训、责任落实入手,充分发挥监管网络作用,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三)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和奖惩制度
 
  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行业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都要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要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实施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等级评估信息媒体公示制度、经营单位承诺公示制度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逐步提高餐饮经营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四)增强合力,保障餐饮业食品源头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水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依据分段管理的原则,对食品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到餐桌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工商部门要对蔬菜、水产品等流通环节加强抽检及信息公示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农林、水产、畜牧、质监等部门要对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生产加工等企业加强源头管理,增加检验检测频率。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的食品窝点,严厉查处乱用非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五)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餐饮安全意识,形成社会、群众、部门、政府共同监管格局。要加强监管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要监督、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促使企业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
 
  (六)有效应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特点,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认真检查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要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应急值守,按照相关要求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我市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三定”方案,尽快理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不留空档。对因责任不落实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环境条件和组织、经费保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监管职责,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交叉错位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强化督查,使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