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晋政办发〔2010〕104号)

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晋政办发〔2010〕1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11:20:27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51
核心提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重申和制定本标准。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0〕104号
发布日期 2010-12-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重申和制定本标准。
 
  二、在省、市、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各级粮食企业承担的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和最低收购价移库粮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
 
  三、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宏观调控措施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一)原粮
 
  从事原粮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4〕42号)规定。即:
 
  1?最低库存量:当粮食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时,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库存量规定。最低库存量按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申报仓容量的80%确定。
 
  2?最高库存量:当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时,粮食经营者执行最高库存量规定。最高库存量按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申报仓容量的30%确定。
 
  (二)成品粮
 
  1?最低库存量: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包括批发、零售,下同)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确定。
 
  2?最高库存量: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高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确定。
 
  当年新注册登记的粮食经营者的最低、最高库存量以当年度月均销售量为计算依据。
 
  四、省粮食局负责核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粮食经营者的最低最高库存量,也可委托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粮食局。
 
  五、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六、从事大豆、杂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适用上述规定。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5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