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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晋政办发〔201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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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11:18:59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08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0〕103号
发布日期 2010-12-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部属有关单位:   《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省安委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委会。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矿井、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2.企业要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评价报告要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确保整改到位。(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4.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企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等内容。煤矿、地下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上岗后每年的再培训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变招工为招生”,提高井下从业人员素质。(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6.企业要制订岗位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工作标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制订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督促各企业制订达标规划,限期达标。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7.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2010年年底前,每个煤矿都要配齐“六大员”(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配齐“五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有尾矿库的选矿企业要配齐“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其他行业企业也要配齐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省煤炭厅、省安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8.煤炭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制订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生产矿井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改造矿井应将上述系统纳入设计内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产时未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投产验收。(省煤炭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山西煤监局配合)
 
  9.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年之内全部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旅游局配合)
 
  10.安监部门要督促涉及危险性工艺的化工企业进行自动化、连锁化改造。督促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山西电监办配合)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2.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3.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配合)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扶持,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鼓励企业自主或与国内外、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安全科技研发。(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山西电监办配合)
 
  15.“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省科技厅牵头、省煤炭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6.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认真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公示,重大隐患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分级挂牌督办,省安委会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将每个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做到监管责任“三落实”。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对高危险性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一般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建立并认真执行政府领导下基层、下矿井、进车间、上工地工作制度,地市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7.加强监管能力保障建设。扎实开展“安全乡村(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规定的标准,为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监管检查装备设备,提高监管装备水平。(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18.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除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外,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由省级有关部门汇总后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山西电监办配合)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0.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瓦斯等有害气体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现建设项目与设计有重大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总工会、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分工负责)
 
  21.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电监办、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2.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晋政发〔2008〕30号),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严厉打击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
 
  23.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总工会配合)
 
  24.要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监察厅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25.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抓紧建设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在全省重点装备5-6个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从技术、装备等方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抓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建立省级安全生产救援物资储备库,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山西电监办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26.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要加强与气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各企业发现事故征兆和遭遇极端天气要立即发布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27.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预案,立即自主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因遇到险情时组织撤离,而给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任何处分或予以打击报复。(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8.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订、修订生产、安全技术的有关地方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和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29.逐步提高准入门槛,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山西煤监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
 
  30.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政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31.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32.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培训考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33.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要把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列入地方科技计划,将安全生产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项目。“十二五”期间要加大力度在重点行业领域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在实施我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过程中,要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给予政策支持。(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山西电监办、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
 
  34.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配合)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35.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保证使用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煤炭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
 
  3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把安全生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经费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保障力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要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以及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配合,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7.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省财政厅牵头,山西保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配合)
 
  38.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39.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安保互动机制。(省安监局牵头,山西保监局配合;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由省煤炭厅牵头,山西保监局配合)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40.企业应当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配合)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41.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继续举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相关专业大专班和专业证书班,进一步强化高危行业职业教育和专业学历教育,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4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制订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都要体现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在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43.由省投资管理部门牵头,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订适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淘汰类目录。依据指导目录,相关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配合)
 
  44.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严重职业危害、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和企业结构调整步伐。
 
  45.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培育发展新的支柱产业,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问题。要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和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装备一流、管理科学、安全可靠的大型矿井,全面提高煤炭产业整体素质和资源利用水平。推广煤炭行业整合重组的经验,实施大集团、大企业战略,大力调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以及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的组织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化水平。在实施我省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过程中,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要求改进设备、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过程成为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巩固的过程,在加快经济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过程中,提高全省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46.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月通报、季发布、年中和年底考核制度,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配合)
 
  47.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促进责任落实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山西煤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
 
  48.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企业负责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牵头,省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49.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系制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50.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牵头,省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51.依法严格事故查处,省安委办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实行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省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52.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落实情况定期督查制度,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会同司法部门,定期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到位。(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及省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地区: 山西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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