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及宁东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5〕5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细化安全生产执法有关事项,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编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要求,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精准确定本级重点执法检查企业名单,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司法部门备案。对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科学合理编制执法计划;对重点检查企业,原则上年度内至少执法检查1次。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经评估确有必要的,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前“扫码入企”要求,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对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并分类开展隐患整改复查,对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在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前提下,实行企业承诺制,在下次执法检查时一并开展,不单独开展现场复查;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原则上开展现场复查,复查不纳入年度执法检查频次控制范围。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触发式执法检查或者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执法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应提高执法检查质效。
三、抓好涉企执法检查统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分级执法和属地监管的关系,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每年对企业监管执法主体进行动态调整,除涉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抽查性质的执法检查,但开展时应采用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的方式,并严控现场检查人员数量,不得要求层层陪同。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要避免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执法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杜绝各类无实际内容的入企检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年度已对企业开展过执法检查,除发现问题隐患后跟进复查督促整改落实外,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重复执法检查。
四、聚焦重点内容精准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细化完善本地区执法事项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依据执法事项目录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各行业领域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以及本地区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作为执法检查必查项,督促推动企业“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五、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实施执法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严禁第三方机构和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技术检查员、外聘人员等不具备执法检查主体资格的人员及机构开展执法检查,但可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辅助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等进行梳理,并依法进行细化量化,形成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权的行使层级。要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合规。要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积极推动科技信息化技术赋能执法检查,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非现场执法工作模式,能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不得以帮扶指导之名行执法检查之实,对帮扶指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采取随机抽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等方式对企业是否按要求整改进行检查。
六、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结果运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企业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执法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法定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一案双罚”、联合惩戒、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
七、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由1名负责人、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工会、从业人员代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力量组成的内部安全检查组,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属地具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危化、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开展1次检查,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开展1次检查。企业要在醒目位置设置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公告牌,载明本企业可能涉及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内部员工报告事故隐患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排查事故隐患。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的,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和整改责任人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
八、强化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以调研名义开展执法检查,严禁违规摊派隐患排查任务,坚决防范乱检查、乱执法、乱处罚等问题。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进一步健全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监督评价、淘汰退出等制度,提升专家质量。要强化专家管理,不得直接以专家意见建议代替行政决定,严厉打击专家利用参与指导服务、执法检查等便利谋取利益,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围绕思想素质、专业技术、执法程序等重点内容,定期开展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案卷评查、执法练兵比武等活动,实行“逢培必考”,提升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实际操作能力。要将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制度要求纳入执法人员培训内容,防止出现“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建强并用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队伍,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提升执法检查的专业性。
十、落实执法保障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执法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和尽职免予问责机制,充分调动执法人员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性。统筹安排落实好执法人员工作、休息,探索推行部分人员执法检查、值班值守,部分人员备勤,部分人员休息制度。要切实保障执法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辖区企业数量、风险状况等,配齐配强执法队伍,杜绝挤占和长期借用执法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