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129号)精神,县政府决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明确责任、从严监管、形成机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部署到位、检查到位、调度到位、解决问题到位、奖罚兑现到位。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同时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整体水平。
二、进度安排及重点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12日至10月20日)。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特殊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1.认真对照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自查,仔细梳理3个月来查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2.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详细整改措施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项一项细化任务,一项一项分解落实。
3.食品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挥调度,督促工作落实,针对食品安全状况,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广泛组织监管人员,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这次专项行动。
(二)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和依法查处阶段(10月21日至11月30日)。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检查、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农业、畜牧、水产部门)。
(1)蔬菜种植企业,检查生产记录建立情况,排查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抽检分散农户种植蔬菜中5种高毒农药。
(2)畜禽养殖企业,检查饲料来源和用药记录,排查是否使用违禁药物,抽检饲料和禽畜产品中“瘦肉精”、“莱克多巴胺”。
(3)水产养殖企业,检查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抽检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
2、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质监部门)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排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2)坚决取缔不合格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检查质量安全基本保障条件和食品添加剂备案情况,排查是否使用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3)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照证情况,排查产品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食用农产品、食品流通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工商部门)
(1)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检查索要追溯制度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排查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2)食品流通经营,检查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排查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抽检产品中亚硝盐酸、二氧化硫、甲醛、铝是否超标。
(3)食品现场制售和摊贩,检查现场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排查现场制售是否存在异地销售问题。
(4)食品添加剂经营,检查食品添加剂标签和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排查产品中是否存在违禁物质。
4.餐饮服务和集体食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检查许可证情况、餐具消毒、食品添加剂等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排查是否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劣质食用油,抽检熟食卤味、盒饭、冷菜。
5.畜禽屠宰。(商务部门)
检查出场品检验、产地和屠宰检疫情况,排查是否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是否出售和屠宰病死禽畜,抽检产品中瘦肉精。
6.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检查利用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排查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行为,抽检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
7.乳品生产流通。(畜牧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畜牧部门检查生鲜乳收购站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抽检产品中三聚氰胺。
(2)质监部门检查乳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品逐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检查乳品生产企业每批出厂产品是否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对企业出产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3)工商部门要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列别单独审核,抽检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检查发现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餐饮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是否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等,加大对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8.“地沟油”整治。(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工商部门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排查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行为。
(2)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对象,检查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排查食用油购进渠道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行为。
(三)整改落实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确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落实整改措施。
三、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我县的一项重点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县经济健康、和谐发展。各相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具体协调调度,切实做到排查、整改两手抓,有效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明晰责任、讲究实效。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辖区特点,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证做到责任清、情况明、数字准、措施得当。
1.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要求,切实对食用农产品的运输环节建立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职责。
2.根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门负责畜禽私屠乱宰的监管,对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畜禽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工商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制售环节的基本卫生生条件和经营规范。积极开展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防止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聚餐、宴席的监管和指导,要明确宴席举办方、厨师和帮厨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落实监管、协管责任人员,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针对食品安全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开展暗访、综合执法,加强风险检测和预警。各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首接部门要认真处理,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
(三)加强监管,从严整治。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从重处罚、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发现食品中含有瘦肉精、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质,要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调查,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四)加强督查,及时反馈。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检查、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对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查处,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各部门要在每周一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包括解决的突出问题、查办的典型案例、制定的整改措施等)、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遇到的困难等报送县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每个阶段完成后7日内报送阶段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