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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安图县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0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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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3 02:35:51  来源:安图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0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食品药品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和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全州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安图县人民政府
安图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政办发[2005]47号
发布日期 2005-07-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安图县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食品药品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和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全州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及时查处大案要案,预防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消费的安全感,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的信誉度,实现三年规划(2005-2007)规定第一年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重点

  以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五小”(小屠宰点、小食品加工点、小饭店、小食杂店和小农贸市场)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等10类食品为重点品种,认真做好应季食品的安全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儿童、老人、学生、农民工等人群的饮食安全工作;同时,要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特殊药品的监管,加快农村药品监管网和供应网的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

  1.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加强农产品污染源头的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强化对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产品“瘦肉精”等检测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

  2.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以及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的行为,加大对50种食品监督抽查力度;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取缔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假劣食品召回制度。

  (3)开展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专项检查。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

  (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

  3.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对定型包装和散装食品的安全检查。加大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质量的监测力度,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

  (2)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

  (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乡镇的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

  (4)健全食品流通服务体系,加强企业自检体系建设。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积极督促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

  4.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检查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和重大聚餐场所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和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发放情况和食品原料、半成品、直接入口食品有无腐烂变质的情况。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进展情况。

  5.开展对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

  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要查处婴幼儿配方奶粉、儿童食品的造假行为。加大对黑加工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分散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的监管力度。

  6.开展地应季食品的专项整治。

  加强对重大节日畅销食品、夏季冷饮、蔬菜、秋季新鲜水果等应季食品的监督检查,把食品检查的季节性特点与食品专项整治的重点有机结合起来,针对食品消费季节性特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7.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

  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揭露、曝光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宣传优秀企业、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二)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

  1.开展对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专项监督检查。结合《2005年全省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加强对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个体诊所、特色门诊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重点加强对治疗胃病、降糖、壮阳三类药品的监督抽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2.开展对中药饮片(含参茸药品,下同)的专项监督检查。强化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和企业,确保中成药生产和临床用药的质量。对经营、使用中药饮片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排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单位,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购进渠道。加大对经营假冒山参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规范参茸经营秩序,维护参茸市场秩序和参茸产品的信誉。

  3.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展示会的专项监督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会等进行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参展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检查参展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三是检查参展药品、医疗器械宣传内容的合法性。

  4.开展对医疗器械无证生产、经营、使用的专项监督检查。开展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等重点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开展医疗器械(橡胶避孕套、血糖仪、软性角膜接触镜等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监督检查;开展牙科复核树脂填充材料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医疗器械注册批准内容和实际说明书、标识内容的一致性;与计生部门联合开展避孕医疗器械的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国家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的抽样检查;清理整顿定制式口腔义齿生产和使用机构。

  5.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大力推行药品经营质量规范(GSP),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要停止其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

  6.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

  7.开展药品广告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治理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

  四、责任分工

  (一)食品安全综合大检查、食品安全宣传月、农村“两网”建设工作,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对农业投入品中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由县农业部门牵头,牧业、水利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三)对无证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儿童食品销售网点、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由县工商部门负责。

  (四)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县质监部门负责。

  (五)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专项检查和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卫生部门负责。

  (六)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由县商务部门负责。

  (七)对应季食品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相应环节的负责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的职责组织进行。

  (八)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工商部门负责。

  (九)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春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牧业、水利等部门参加)。

  2.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市场的整治行动(每个节日前15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牧业、水利等部门参加)。

  3.肉类专项检查,重点为畜禽定点屠宰厂(7月中旬,由商务部门牵头,牧业部门参加)。

  4.水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7月中旬,由卫生部门负责,水利、工商等部门参加)。

  5.旅游景点沿线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8月上旬,由卫生部门牵头,旅游部门参加)

  6.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8月上旬至9月中旬,由质监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参加)。

  (二)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专项监督检查(6月初至8月末)。

  2.药品经营行为专项监督检查(7月初至8月末)。

  3.药品广告的专项监督检查(6月初至11上旬)。

  4.药品展示会的专项监督检查(6月初至11上旬)。

  5.中药饮片(含参茸药品)的专项监督检查(7月初至10月末)。

  6.定制式义齿生产、使用环节的清理整顿工作(6月初至10月份)。

  7.对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进行重点检查(7月份和8月份)。

  8.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6月份和9月份)。

  9.与计生部门联合开展避孕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6月份和11月份)。

  10.国家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的抽样检查(6月份和11月份)。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工作投入,组织开展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出重点问题,狠抓薄弱环节,监管重心下移,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二)要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媒体曝光率较高、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要重点督查督办,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重大案件,铲除违法犯罪网络,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有关部门要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整治工作重点、任务、目标及具体措施,真正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四)各有关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结束后,认真总结,并于11月末将总结材料上报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汇总后上报到县政府。

 地区: 吉林 
 标签: 经营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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