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图县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05]43号)

安图县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05]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3 02:38:23  来源:安图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29
核心提示:  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等行为,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工商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州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安图县人民政府
安图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政办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安图县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七月一日


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等行为,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工商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州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私运、私购、私销私盐的违法活动,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盐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无照经营行为,取缔私盐非法交易、储藏网点、窝点,严厉打击私盐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

  (二)强化食盐市场监管力度,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查办涉盐大案要案,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四)严厉打击食盐市场中的制假售假、仿冒侵权、强行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果严重的,依法予以严惩。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对象

  1.盐业市场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无证擅自运输及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单位和个人;

  3.盐业市场上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将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用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整治区域

  此次重点整治区域为松江镇、两江镇;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地点;各类集贸市场和农村集市的盐业经营摊点。

  四、职责分工

  盐务、工商部门要加大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的监测力度,清理无证照私盐加工窝点。

  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食盐使用情况的监控力度。严禁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使用。

  卫生部门要加强碘盐卫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工食盐。

  盐务部门要加强盐业的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和盐业加工、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盐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与工商、公安部门配合,查处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会同工商、卫生、盐务等部门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对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做出部署,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二)专项整治阶段(7月中旬至7月底)。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按照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盐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7月下旬,工商、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对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导、检查。

  (三)规范运行阶段(8月上旬)。盐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加强盐业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总结阶段(8月10日之前)。各有关部门要将盐业市场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径送县盐务局。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整治合力。建立由工商、盐务、公安、卫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需要,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加工、流通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处理。

  (二)加大整治力度,规范盐业市场秩序。要把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纳入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管,对城乡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周边地区进行重点监控,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营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坚决打击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对非法贩运、经销私盐和利用劣质盐加工食品的行为,要追根溯源,依法严惩。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切实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劣质盐流入市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以及不合格食盐市场退出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度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市场。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要对整治工作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岗、到位、到人。要严格执行责任过错追究制,对因敷衍塞责、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信息沟通,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整治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重大危害。要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5821566),充分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整治工作的氛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