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辽政发[200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表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出实效。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良好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全区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成立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从宏观上调控我区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2、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初级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杂果)和森林食品(野山菜、食用菌、使用花卉、花蜜产品等)以及野生动物产品的监管。
3、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4、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和制造不合格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区卫生局和区工商分局。
5、区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期抽查检测上市食品质量;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区质监局和区卫生局。
6区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要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区质监局和区工商分局。
7、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
8、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和食品采购的督察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饮食摊点,加强健康教育。
9、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协助、配合、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10、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对履行职责不力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
11、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和监管。
12、区贸易发展局:负责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负责粮食流通环节、生猪屠宰行业以及酒类市场秩序监管。
13、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未经批准的街头巷尾占道加工和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14、区环保局:负责食品生产全过程环境状况的监管,加强农村及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15、区法制办:负责监督纠正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16区广电局及驻区新闻单位: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17、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掌握区域内食品安全状况,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农业、海洋与渔业、质监、工商、贸发、卫生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相关领域、环节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监察部门对由于失职渎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对某个环节、某个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加强监管,明确重点,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明确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反应灵敏、运转高速”的思路,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有效动员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应急行动。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根据国家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行、全社会广泛参与;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加快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2006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三)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要遵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协[2004]556号)执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管理,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各部门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后,要将情况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的安全信息评估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四)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区财政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和组织协调机构的财政投入,保证办案、监督抽查、检验检测、软件开发及维护、宣传培训和信息发布等经费,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能够承担起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
(五)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要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食品放心工程中长期规划。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门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逐步开展评价工作。
(六)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规划,各新闻单位要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充分报道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成效,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及时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区食品信誉;加强对外宣传,介绍我区食品监管成效和出口产品的质量,加大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刊发(播放)力度,并适时刊登或播放一些安全常识教育片或资料。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区政府责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决定的落实工作,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