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5]1111号)

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5]11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9 09:19:25  来源: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067
核心提示: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食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经一[2005]1111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生效日期 2005-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改变当前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偏低的状况,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信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现将《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食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配送体系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食盐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具有国家发改委盐办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遵守国家盐业法规,无不法经营记录,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A级标准的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不含转(代)批发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

  第五条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按各食盐批发企业与市盐业公司结算的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分两档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一)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5000吨以下的食盐批发企业,给予资金补助50万元;

  (二)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食盐批发企业,给子资金补助65万元;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以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银行基础利率为依据,市财政安排不低于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食盐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比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

  第六章  目标与考核

  第九条  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用户档案计算机管理”,且运转正常、资料齐全;食盐运销车辆的频度和范围增加,能够做到“定点、定线、定时”配送;食盐机械化装卸设施改善,装卸效率提高;具有检测食盐碘含量的基本仪器;

  第十条  享受贷款贴息进行升级改造的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提升一个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本辖区食盐计划完成率100%,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90%以上,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

  第七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如果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