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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0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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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9 16:47:12  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47
核心提示: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37号)精神,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粮食流通体制和管理服务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铁政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1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组织全市粮食流通、保护粮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促进粮食生产、加强行业管理和推进企业改革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体制和机制上的矛盾和问题: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价格机制不合理;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粮食流通秩序和粮油品质监督能力较弱,地方储备粮规模还没有建立等。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37号)精神,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粮食流通体制和管理服务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强化粮食工作地区首长责任制,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市场稳定。

  (三)基本思路

  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购销价格。实现粮食购的供应链管理,逐步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粮食基础设施,改造一批粮食现货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和发展粮食期货贸易和电子商务,为粮食及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供最佳物流途径。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标准,按照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补贴发放要从实际出发,本着高效、安全和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按户设立储蓄账户的方式将粮补资金一次性兑付给粮农;对粮农的粮补资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反要坚决查处。

  四、完善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保证粮食购销业务资金需求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军供粮和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按地方政府有关文件和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贷款。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贷款扶持力度。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五、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建立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也要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并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收购市场准入资格标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履行入市资格审核职责,把好市场准入关。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并对其收购资格定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建立健全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统计台账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批发零售的粮食经营者,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保存时限不能低于2年),并定期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等部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贷款扶持力度。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的监管和服务制度。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所有粮食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依法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从事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对本地区粮食流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同时,要成立市、县两级粮食市场监督检查专门机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财力以满足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施分类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坚持完善粮价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品种、价格动态及走势,当粮价波动较大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粮食市场整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掌握粮源,调控市场。

  (二)健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制度。尽快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产区按城镇人口计算保持3个月销量”的要求,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在2006年底充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和积极落实储备费用。要将地方储备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对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

  (三)建立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和粮食部门要会同农业、统计、质监等部门搞好粮食市场供求形式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关于印发铁岭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通知》(铁政发[2004]4l号)精神,制定本地区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实行民营制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布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粮食安全全面负责。

  (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全市粮食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各县(市)区长负分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地区粮食安全;二是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真正发给种粮农民;三是保证粮食供需平衡,继续做好军粮和灾民口粮等政策性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四是管理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粮达到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的规模,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六是妥善处理粮食财务挂账,卸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包袱,促进企业走向市场;七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发挥其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由于工作不利,造成本地区粮食供应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三)切实搞好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善后处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政策,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善后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非住宅房屋、建筑物收入,以及依法处理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和经认定的经营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政策性挂账由市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糸,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经营性挂账由市、县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适时办理抵押担保,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按规定将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解决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等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必要支持。

  (四)切实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各级粮油检测机构的编制和人员经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转变职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权限和责任,建立粮食行政执法队伍,调整和充实机构人员,切实履行好对粮食行业监督和服务职责,妥善处理好粮食流通管理中的各方面关系,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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