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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阜新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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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9 14:11:5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0
核心提示:    为落实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市政府国企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37号),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县、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发布单位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阜政办发[2006]136号
发布日期 2006-10-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粮食局《关于阜新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阜新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市政府国企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37号),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县、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及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为重点,以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为突破口,通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实现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创新,促进粮食行业的发展。

  推进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必须坚持依靠市场机制的原则;必须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的原则;必须坚持维护职工利益的原则。

  二、任务目标

  按市政府国企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市本级、各县、区不同情况,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少数按政策继续保留外,其他企业采取股份制改造、出售、国有民营等方式退出国有序列,实现国有资本和国有职工身份“双转换”,建立新型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

  改革总体目标是:凡列入市、县、区国企改革计划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6年年末必须完成80%以上。具体的改革户数、进度目标由市本级、各县、区自行安排。

  三、改革方式

  根据国家、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县)实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保留核心骨干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对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和负责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粮食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利用国家投资或世行贷款建设的大型粮食购销企业和两县产粮中心区少数规模较大的重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保留,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保留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是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粮食流通中继续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同时承担不定期可能发生的粮食政治经济任务。这些企业要通过创新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建设成为本地区的粮食龙头企业。

  (二)改革放开其它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改革。

  1、注销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建国有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按市、县、区国企改革计划,凡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完成改制基础工作并经过市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注销营业执照。在注销同时,市县粮食局分别组建国有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中心属企业性质,独立核算,隶属市县粮食局。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接收、管理和处置除保留的核心企业之外的所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和债务;管理注销企业的离退休等人员,处理注销企业的遗留问题等。

  为了使这次改革有可靠的组织保证,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法人代表可暂由市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具体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局机关人员和原企业人员组成。

  2、实行国有资产出售或民营(出租)

  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照注销后,对国有资产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出售或出租,实施民营。

  (1)资产出售

  对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整体向社会出售。购买者可以是国有、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原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购买者应具备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所规定的基本购买条件,同等条件下原企业的经营者优先。

  (2)资产国有民营(出租)

  对暂不具备资产整体出售条件或一时难以出售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对外公开出租,实施国有民营。

  资产对外出租,实施国有民营,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确定租赁者。租赁国有资产的新的民营企业自行注册企业执照。

  租赁者可以是企业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原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租赁者必须按招租用途使用资产,并服从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同时具备国有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所规定的基本承租条件,同等条件下原企业的经营者优先。

  每一租赁期限一般以三年为宜。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内,国有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根据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租赁者在租赁场地的投入无偿归国有(另有约定除外)。每年资产使用费原则上按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扣除可移动部分,如汽车等运输交通工具、可移动的粮食输送设备、以及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检验化验设备、电脑等可移动的其他设备的5%为底价基数,个别的可根据该企业所处的地理环境和资产状况适当上下浮动。出租价格向上浮动不封顶,向下浮动不得低于底价的80%。

  对企业现存流动资产(如粮食、各种物资、材料、备品、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等)和上述固定资产中可移动的部分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优先租赁者购买或上收到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处置。

  资产出售、出租和现存流动资产变现等收入,由粮食资产经营中心集中管理,全额存入政府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改制企业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离退休人员予留费用及其它应支出的改制费用等。并按有关规定偿还农发行债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前要全部偿还2005粮食年度农发行投放的贷款本息。

  各县区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不闲置和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增加收益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方式。

  四、人员安置

  在注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同时,对企业现有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一并按政策转变身份和托管安置。

  1、凡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方案经市县区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计划,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

  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并自愿申请的,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2、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政策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交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各类保险待遇,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医疗保险交由医保部门管理。劳保统筹外补贴部分由粮食资产经营中心按政策支付。职工遗属及工伤残人员相关待遇按政策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粮食资产经营中心管理,工伤残人员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3、改制前欠发的社会保险费无论是解除劳动关系置换身份人员,还是离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及工伤残人员等,在这次企业改制中都要一次性补交或补发。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也要一次性补发。

  4、安置职工费用及离退休等人员预留费用(主要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欠缴各种保险金、拖欠职工的工资、拖欠其它费用、离退休人员、工伤残人员及职工遗属预留费用等),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测算列入企业改制成本,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依法出售原企业国有资产及划拨土地的收入和收取的国有资产使用费收入。费用的管理与支付由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运作。

  5、改制以后的新企业招聘录用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改制企业资产出售(出租)条件中应有安置原企业职工内容。

  五、实施步骤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在全市前期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全力加快推进,大体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完善方案(10月)

  1、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前期基础工作的基础上,再次宣传发动,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取得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2、制定与完善市县区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和每个企业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市县区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每个企业都要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组建市县两级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第二阶段:具体操作实施(10月至12月)

  1、办理注销手续,统一注销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营业执照。

  2、依据改制方案安置职工。认真确定每名职工的分流方向(如置换身份、内部退养、离退休人员上收等);计算置换身份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离退休、工伤残人员及职工遗属预留费用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搞好安置补偿;按照职工分流方向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人员分流后,由粮食局指定暂留人员,负责处理本企业的改制及相关工作。

  3、依据改制方案,对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与审计;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依法公开出售或出租。

  第三阶段:收尾,处理善后(2007年初)

  1、搞好企业财务、文书、职工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的移交、管理工作。

  2、由有关部门对资产处置、财务收支及安置资金等情况作出终结审计,按照改革方案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3、对改制遗留的问题制定新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

  六、措施要求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一场攻坚战,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推进,确保完成。

  1、转变思想观念,统一思想认识。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别是实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这次改革肩负的责任,要做改革的促进派。同时,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体系。

  为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市县区粮食局要充实调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

  3、用足用好政策,妥善解决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计划经济影响严重,改革涉及的矛盾很多,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必须用政策加以规范和促进。要认真学习研究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吃透精神。特别是要享受好改制过程中的各种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利用政策妥善处理好金融债权,利用政策妥善解决好职工债务,利用政策积极做好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的安置工作等等,防止激化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4、依法规范改制,阳光透明操作。

  企业改制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依法规范操作。企业改制方案要充分征求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资产评估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并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听证、核准;资产出售(出租)要公开化、市场化;企业内欠职工债务(含离退休人员的预留费用),须由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出售(出租)产权所得收入需专户储存、审批支付。原企业领导及财务等相关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国有资产和库存粮油的管理,确保不受任何损失。

  阜新市粮食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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