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新政〔2007〕26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新政〔2007〕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7 05:48:19  浏览次数:1039
核心提示: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今后农村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省、郑州市及我市都把此项工作列入今年为民办的实事之一。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郑市人民政府
新郑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2007〕26号
发布日期 2007-08-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今后农村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省、郑州市及我市都把此项工作列入今年为民办的实事之一。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做好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重要内容。根据普查,全市饮水不安全问题共涉及149个行政村,17.7万人(其中:高氟水区2.5万人,苦咸水区6.5万人,地下水污染严重地区涉及8.2万人,饮水不方便0.5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38.56%,任务非常繁重。因此,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民群众最关心、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部分地区饮水问题,减少疾病,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而且还可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农村全面实现小康创造条件。因此,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统一思想,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下大气力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这一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紧迫问题。

  二、落实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一)科学规划,精心设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事关全局和长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科学规划、精心设计是前提和基础。在工程安排上,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紧密结合,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要因地制宜确定供水工程类型,注意远近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要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好总体规划。对群众要求迫切、地方政府重视、工程标准质量高、管理措施落实的地方优先安排。

  水利部门要依据《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精心设计,要按照科学、经济、实用的原则,对所有饮水项目实行单项设计和审批,重点选好取水点,鼓励联片建设集中供水工程,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所有工程项目都要严格按建设程序报批、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二)防治并重,综合治理

  水源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在地下水水源地周围建设灌溉等各类机井,建设之前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乱打井超采地下水或引起不同含水层间的交叉感染,造成饮用水源的有害物质超标。

  (三)强化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饮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后长远效益的发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要采取“政府统一采购,水利部门实施,群众积极参与”的建设管理办法,从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申报审批、较大规模单项工程设计审批、施工单位的选定、管材和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办法、竣工验收、建后管理等都要严格按程序运作。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严把水质检验、材料设备质量、施工队伍选择、工程质量、工程检查验收五个关口,实行规划设计、资金使用、质量标准、物料采购供应、检查验收五个统一,切实抓好打井设备进场时的性能检查、控制井深、井管滤网滤料质量检验、上下水层间封闭、成井后的洗井五个关键环节。

  (四)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督促检查

  1.加大投资力度。国家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投资,国家、省的投资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管网建设由郑州市、新郑市负责配套,入户部分由受益群众负担。群众筹资部分,要让群众充分参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做到公开、公正。国家核算我省人均投资400元/人,其中,中央国债180元/人,地方220元/人(含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国家要求省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即66元/人;我省要求市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20%,即44元/人;其余50%的地方配套资金由县级财政及受益群众共同承担。县级财政配套22元/人,由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88元/人。

  2.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按照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报账制,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拨付,保证资金安全。

  3.加大资金监督检查力度。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加大审计力度。工程竣工后,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要增加资金管理和使用透明度,实行账务公开。无论是国债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还是群众自筹资金,都要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5.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在整个项目建设期间,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人民政府将组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督导组,对工程建设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资金不到位、使用不规范、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多方筹措资金,加快饮水安全建设步伐

  (一)建立农村饮水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吸引社会投资,采取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群众投入为重点、社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保证建设需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制订优惠政策,扶持工程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相关单位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用电、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要严格实行资金报账制和主要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将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建设管理费、水质检测化验费等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严加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构成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要严肃处理。

  四、加快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一)建立产权明晰的资产管理制度

  按项目建设投资来源确定供水工程资产管理者,做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是国有资产,由水利部门直接管理;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是国有资产,委托所在乡镇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水利部门的指导;由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受益群众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私人投资和股份制筹资修建的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公司管理资产。

  (二)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

  为管好用好农村饮水工程,所有农村饮水工程都要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指导。水利、卫生、物价部门要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水价核审和供水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各乡镇要成立供水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单村供水工程统一管理和维护。各行政村要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对单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水价核定、水费计收、水费使用等方面行使监督权利,参与资金的管理使用,并依法维护用水户的合法利益。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另文下发),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并明确一名副职专抓此项工作。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奖惩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市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委与水利局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局负责筹措本级配套资金,抓好配套资金的落实,为工程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审计局负责对工程财务决算的审计;卫生局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等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为水利等有关部门安排改水工程计划提供必要的依据;环保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管,防止造成新的污染;供电公司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有关手续并给予优惠;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饮水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饮用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775) 法规动态 (89)
法规解读 (2692) 其他法规 (51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