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我市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将污染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健全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防范体系,积极预防、消除隐患,提高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履行责任,加强合作。政府各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处置行为。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4)科学决策,平战结合。处理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防范的关系,合理规划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供应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发挥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做到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启动本预案:
(1)因饮用水源地上游来水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影响饮用水安全的;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3)危险化学品运输、存贮、销售、使用过程中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4)危险废弃物在运输、处置、贮存过程中因非正常排放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5)放射源泄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6)发生破坏性投毒,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7)其他原因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新郑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工作。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领导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非常设)。
2.2 职责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水源污染投诉;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负责专家成员档案的管理以及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遇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档案中选取适当的专家临时产生。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日常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突发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危害作出认定;对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市水利局:负责望京楼水库、老观寨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负责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供水企业调度和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运行;参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处置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过程中因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协助市环保局对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并加强监管。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提供卫生技术支持。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公安消防大队:参与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程序
预警→启动预案→应急处置→应急终止→后期处置。
3.2 预警
当辖区内发生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1 预警程序
(1)接警:接收来自各渠道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报警信息。
(2)信息确认:接警部门按照报警信息对现场核查,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刻将相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
(3)发布与响应: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的信息,确认需要进入应急状态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发布必要的预警信息。
3.2.2 事件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乡镇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水利部门以及其他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污染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在检查中发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有发生污染事件征兆的,必须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部门。
对群众举报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接报单位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因报告单位或个人上报的信息不实、延误等因素,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市环保局、市建设管理局和市水利局应设置24小时接警电话并公布。市环保局接警电话为12369。市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以及110、120、119等接警部门要及时将接到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警信息转到12369。
3.2.3 信息确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立即按照报警信息对现场核查,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刻将相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
3.2.4 预警公告内容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可能的危害范围及程度,对城市供水造成影响的区域范围,人员防护的基本措施。
3.3 预案的启动
应急指挥部根据报警信息和现场核查情况,启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指令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突发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水质进行监测,组织专家组对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形式、可能影响的范围等进行分析。
3.4 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预案后,即进入应急处置阶段。各成员单位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遵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行动。
3.4.1 应急处置原则
(1)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命安全。
(2)稳定和控制突发事件状态,尽量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3)保护国家基础设施。
(4)保护公私财产和环境。
(5)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3.4.2 污染源应急处置
市环保局加大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组织专家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隔离并消除污染,控制污染扩散,尽量避免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3.4.3 水厂紧急处理
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市水利局组织城市供水企业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切断受污染的源水供应,启用备用水源供水,避免污染事件对群众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尽量减少停水的时间和范围,维护群众的生活稳定。
3.4.4 人员救援和安全防护
市卫生局应组织专业的医疗救护队,对突发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进行救援。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污染事件的不同类型,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周边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5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条件: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污染源得到控制,无继发可能,受污染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6 后期处置
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突发污染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和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
4 应急保障
4.1 指挥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事发单位必须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能和专项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保持现有监测、决策、处置和服务力量的基础上,加强相关装备(设备)的建设,提高现场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水平,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4.3 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应急专家系统数据库,全面提高应急指挥的效率;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加强应急相关工作的基础技术研究,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预警的准确性、决策的科学性、处置的有效性以及整体响应的速度。
4.4 资金保障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5 应急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应急演练。
6 宣传教育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意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承受能力。
7 附则
7.1 奖惩
7.1.1 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和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
(2)对防止或挽救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响应、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4)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 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污染事件真实情况,延误救援、处置的;
(2)玩忽职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盗窃、贪污、挪用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4)进行破坏活动或者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2 预案的管理和解释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新郑市应急工作的形势和需要的变化,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的修订和解释由应急指挥部负责。
7.3 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