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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市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湖工商市〔2007〕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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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7 08:49:31  来源: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204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商品市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确保食品市场商品准入制度全面到位,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集中开展商品市场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湖州实际,现将食品市场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工商市〔2007〕16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商品市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确保食品市场商品准入制度全面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集中开展商品市场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湖州实际,现将食品市场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引导和监督食品市场建立健全商品准入制度

  (一)工作重点:引导和督促食品市场主办单位和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准入制度、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帐制度,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分类实施:一是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和综合市场中的食品副食品交易区;二是农产品(包括肉禽类)批发市场;三是农贸市场。

  (二)具体目标:通过依法引导和监督食品市场建立健全商品准入制度,并以商品准入试点市场为先导,以点带面,力争在11月底完成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建立进销台帐制度,农贸市场活禽、鲜猪肉、豆制品和副食品等全面建立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12月底前确保上述市场商品准入制度得到全面完善。

  (三)具体要求

  1、指导和督促食品市场的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

  2、县、区所在地城市的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要求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帐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索取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企业直接供货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凭证。经营者首次购入食品时应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之后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并及时记好进销台帐。

  3、县、区所在地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根据不同行业要求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帐制度;食品(副食品)行业参照副食品批发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要求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帐制度;活禽、鲜猪肉行业实行以市场为单位统一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台帐制度;凡进入市场销售的活禽、猪肉要具有检验检疫证或检疫标识,猪肉要有定点屠宰票据,外来活禽还要具备准运证、运输工具消毒证和检疫证等“三证”。

  4、县、区所在地城市的农贸市场的活禽、鲜猪肉、豆制品和副食品经营者,根据不同行业要求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帐制度;豆制品、副食品行业参照副食品批发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要求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帐制度,豆制品自行加工的建立主要原料和生产加工台帐;活禽、鲜猪肉行业实行以市场为单位统一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台帐制度;凡进入市场销售的活禽、猪肉要具有检验检疫证或检疫标识,猪肉要有定点屠宰票据,外来活禽还要具备准运证、运输工具消毒证和检疫证等“三证”。

  二、切实加强和推进食品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完善市场商品准入制度,加大商品市场快速定性检测力度,集中查处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杜绝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一)促进市场商品准入制度全面到位。一是督促市场举办者切实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加强经营户索证索情况的动态管理;二是引导经营者按要求索取能够证明其经营食品来源、质量的有效凭证,并按规定报验、备案。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三是加强总经销、总代理和特殊经销商品的监管。经销“二总一特”商品的经营户要索取相关证明及授权文件,报当地工商局(工商所)进行备案。

  (二)提高食品快速定性检测效能。一要完善检测体系建设,及时完成200商位以上农贸市场检测点的建立,并充分利用现有专用巡查检测车,对城郊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市场进行食品快速定性检测;二要规范检测行为,保证各个检测点、检测车按要求开展检测,并切实重视检测台帐记录、信息公示和不合格商品的后处理工作;三要改善检测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活禽、猪肉市场监管。活禽批发市场(包括活禽交易区)市场举办者应建立严格的市场防疫措施,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经营户要建立活禽进货台帐。凡进入我市商品市场销售的活禽、猪肉要具有检验检疫证或检疫标识,外来活禽还要具备准运证、运输工具消毒证和检疫证等到“三证”。猪肉销售要落实猪肉经营各项制度,包括协议入市制、索证索票制、亮牌经营制、建立台帐制、市场主办者第一责任感人制、强制退出制等;严肃查处上市销售的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凡发现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严厉查处。

  (四)拓宽案源,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促进准入监管、质量检测与查办案件相的有机结合,善用准入环节发现的线索和定性检测结果,追根溯源,严肃查处问题食品。要延伸维权触角,打击进入农村市场销售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和农副产品的行为。对问题较突出且带有季节性、地域性和行业性的产品,要组织专项检测,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依法查处,从源头上根治问题食品。

  三、切实加强对经营者落实商品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各地要与贯彻执行国务院《特别规定》相结合,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使广大经营者熟悉掌握《特别规定》的精神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市场开办主体和入场经营者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的义务,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对违反规定不履行各自职责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决不手软。

  (二)组织力量,加强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大对食品市场主办者和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市场主办者要督促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对巡查中发现的不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帐的食品经营者,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教育、引导、督促其改正;对不按规定索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罚和曝光。

  (三)持之以恒,长效监管。各地要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以推进食品市场商品准入制度为目标,在依法指导和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的同时,切实模清所辖区域食品、副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户数及商品准入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尚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的市场及经营者,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紧建立和完善;要夯实基础,巩固成果,建立规范的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地区: 浙江 
 标签: 准入制度 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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