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30号)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6 22:59:26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54
核心提示:  自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已有11个市、56个县和29个行业、3332家企业开展了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为下阶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安委办〔2008〕30号
发布日期 2008-05-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自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已有11个市、56个县和29个行业、3332家企业开展了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为下阶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更是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长远整体利益的基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纪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今年2月印发了《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信用浙江”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实施失信惩戒,开展诚信宣传。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遵守商业道德,公平交易,诚信经营。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领导早在2004年就指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利国利民的大事,食品药品行业要结合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先行一步。《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将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省统一的企业公共征信系统。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践表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信用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中去,主动争取政府领导重视,确保经费投入,紧密结合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和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等工作,使信用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大试点探索力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在前一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试点范围,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扩大工作覆盖范围,选择地方特色产业开展全行业试点。目前我省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主要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部分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局限性较大,作用和效果不够明显。各地、各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探索选择当地的某些特色优势食品或主导食品产业开展全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2008年,省里将选择保健食品作为全行业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试点,各县(市、区)要至少选择一个行业开展全行业试点。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单位,应当在三个以上行业和30家以上企业开展试点。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两档”,加强信用基础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档案(政府监管档案)和企业生产经营档案,是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奖惩和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的三个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示范文本和实际监管工作要求,明确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信用监管档案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框架。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证照信息、日常监管信息、检查检测信息和事故查处信息等。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应涵盖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切实做到“管理有制度、产品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记录、信息可追溯”。

  (三)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反映食品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汇总、分析、评判企业信用状况,披露相关信息,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在食品安全信息网的基础上,努力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网站的功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逐步实现部门监管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协会自律信息等各类与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在同一平台上的互联互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用信息系统,适时向社会公布信誉可靠、质量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名优特产品;同时,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要不断总结推广,必须依靠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依靠全社会和生产经营者的支持和参与。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对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和在试点中表现优良的企业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注程度,使守信企业得到社会褒奖,失信企业得到公众惩戒,切实发挥信用体系建设的功效,从而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对监管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者的培训,使广大从业人员强化对信用体系建设意义和目的的认识,掌握具体操作方法,确保信用体系建设成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构建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打下坚实基础,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信用体系 指导意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