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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大政发〔200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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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2 15:38:35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77
核心提示: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粮食工作地区首长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市场稳定。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5〕61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1998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好全市国有粮食行业的改革、发展及粮食市场稳定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保护粮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和消化解决“三老”问题上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体制和机制上的矛盾和问题: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价格机制不合理;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粮食流通秩序和粮油品质监管能力较弱,粮食储备库仓容规模低、布局不尽合理等。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完成我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改革思路,确保粮食安全、市场稳定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粮食工作地区首长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市场稳定。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鼓励农民自产自销粮食,鼓励中介机构、经纪人、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

  (二)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市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统一规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各区、市、县要在粮食主产乡镇和粮食贸易集中的地区办好农村中心粮食集市贸易,在中心城镇办好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形成城乡有市、品种齐全的城乡粮食市场体系。稳步发展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和金三角大连粮食批发市场,发挥其龙头和价格发现的积极作用,规范粮食交易行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吸引更多企业入市交易。

  三、完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区、市、县财力状况,确定2005年粮食直补办法是:

  (一)各区、市、县的补贴规模按照2004年核定的基数不变。粮食直补标准、资金来源、直补方式继续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和关于2004年高油大豆、专用玉米、优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44号)文件执行。

  (二)从实际出发,本着高效、安全和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现金发放或按户设立储蓄账户,以现金或存折的方式将粮补资金一次性兑付给粮农。

  (三)对粮农的粮补资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套取和挪用,如有违犯要坚决查处。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

  (二)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承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的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

  (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稳步推进职工全员身份置换,妥善安置企业分流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统筹考虑,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企业实行改革、改制,涉及债务变更的,必须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

  (五)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问题。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大财企〔2004〕47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完善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保证粮食购销业务资金需求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大连市地方储备粮和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按地方政府有关文件和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经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确认的以粮食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确认的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粮食收购、调销、储运、加工、转化以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业务等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切实履行对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的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职能,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规定的各项任务,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顺利进行。

  (二)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决不允许逆向操作。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四)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和完善粮价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品种价格动态及走势,粮价波动较大时,及时报告市政府。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

  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具体地块。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健全完善大连市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继续完善和健全储备粮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各区、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连市地方储备粮油规模的通知》(大政发〔2003〕105号)下达的规模建立地方粮食储备,没有达到规定规模的,要尽快充实到位。

  (三)提足、用好粮食风险基金。2005年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大财企〔2005〕68号)文件要求执行。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落实及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度政府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各区、市、县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粮油市场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28号)精神,制定本地区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区、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二)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和省政府的规定,全市粮食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各区、市、县长负分责,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二是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在保证各级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确保补贴资金真正发到农民手上;三是做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粮食达到政府要求的规模,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六是妥善处理粮食财务挂账,卸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包袱,促进企业走向市场;七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其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应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各区、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非住宅房屋、建筑物收入,以及依法处理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搞好粮食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安全、市场稳定和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等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粮食行政管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应明确政府建制,赋予管理职能,配给能够适应履行职责需要的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指数。

  (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分工负责,努力做好本部门的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切实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粮食总量平衡与调控工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继续做好粮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作,落实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工作。工商、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粮食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农业部门要抓好粮食生产,完成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六)各地区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改革的方案和办法,精心组织好这次改革。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和办法,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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