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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张贴《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告知书》的通知(鄂牧医办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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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9 09:39:22  来源:黄梅畜牧兽医网  浏览次数:249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告知书》。
发布单位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牧医办发[2011]24号
发布日期 2011-03-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区)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我局制定了《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告知书》,现就印发张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发张贴范围

  全省各乡(镇)、各村民小组和生猪存栏50头、肉牛10头、肉羊3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

  二、印发张贴时间

  2011年3月底以前,各市、州、县(区)畜牧兽医局要将告知书印制成A3大小规格张贴到各乡镇、村组和规模养殖场(户)。

  三、其他事项

  1、请各市、州、县(区)4月20日前报送“瘦肉精”专项整治总结材料时,将印发张贴数量等情况上报省局畜产品安全监督处。

  2、我局将派检查组赴各地对印制张贴期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本通知要求印发张贴的单位和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艾青

  联系电话:027-87272218

  邮  箱:hbxac@yahoo.cn

  附件: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告知书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告知书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连续报道《"健美猪"真相》,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早在2002年,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今年3月16日农业部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严查严管、追根溯源,依法严惩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分子。3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的不法行为,严防"瘦肉精"中毒等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总称,它是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主要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等。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省畜牧兽医局号召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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