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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1]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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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4 02:20:56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6724
核心提示: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影响极坏。为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明字[2011]第12号
发布日期 2011-03-15 生效日期 2011-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双汇“瘦肉精”事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厅(局、委、办):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影响极坏。为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迅速行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逐级落实“瘦肉精”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坚决防止“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
 
  二、加强排查,消除隐患。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查找“瘦肉精”监管薄弱环节,堵塞漏洞,严密防范。要建立最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区准入制度,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立即启动生猪养殖重点地区排查工作,扩大“瘦肉精”监测覆盖面和抽检频率,强化屠宰环节监管,确保出栏生猪质量安全。
 
  三、重点突破,依法严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生猪养殖和贩运环节为突破口追根渊源,彻查制售“瘦肉精”的黑窝点和销售渠道,坚决打掉“瘦肉精”源头,依法严惩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各地要立即成立督查小组,对照央视报道中反映出的监管漏洞,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的,要严格执行“瘦肉精”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农业部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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