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岳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岳政办发[2007]14号)

岳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岳政办发[2007]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27 11:16:22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26
核心提示: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发布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办发[2007]14号
发布日期 2007-09-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和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到2007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市城区和县城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农业和畜牧水产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2007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质监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底,市城区和县城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彻底解决市城区和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市城区、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依法依规查处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2007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市城区、县城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市城区、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其中建材产品整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7]151号规定执行)。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2007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质监部门牵头)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查处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重点查处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到2007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针对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督查办法,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办事,规范行为。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重点保护”等名义限制、阻挠正常的执法监管工作。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制定详细的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四)加强交流,扩大合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制定联席会议方案,要密切配合,加强交流,搞好衔接,建立上下、部门和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企业等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