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503号特别令,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场准入范围
城区农贸市场、超市、水果市场、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大米、蔬菜、水果、茶叶、猪肉、禽蛋水产品及各种认证的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具体内容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加贴相应标志可以免检进入市场。
2、没有通过认证的农产品,经产地检测并取得合格凭证,也可以免检进入市场。
3、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组织、两亩以上蔬菜种植户与农产品销售市场建立对接关系签订合同可以免检进入市场。
4、没有检测的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电话和地址及使用添加剂情况,不能进行包装的农产品,应标明产地。
三、市场准入的要求
1、实行市场准入单位必须建立自检室或实行委托检测。
2、经检测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转销其他市场,应报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
3、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两亩以上的蔬菜种植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记录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农贸市场、超市、水果市场、配送中心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检验检测凭证,记录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
四、市场准入的监管
对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条件的农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要进行曝光、查处,特别是使用高残留、高毒农药要给予严厉打击,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假冒,违法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识行为;严厉打击伪造检测结果数据行为。在市场上查处不合格的农产品,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封、扣压,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集中销毁,并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