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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行动的通知(岳政办函[2006]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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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27 11:28:12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34
核心提示:    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9号)精神,我市决定自7月起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行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办函[2006]105号
发布日期 2006-08-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9号)精神,我市决定自7月起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行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责任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确保畜产品安全问题提高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把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内容。为加强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联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畜牧水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畜牧水产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抽样、执法办案工作经费。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力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安全意识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和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让更多的养殖户和消费者了解“瘦肉精”的危害和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县、市、区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编印相关宣传材料,发放到养殖场(户)和生猪、饲料贩运商手中,提高其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三、加强饲料管理,保证产品安全

  饲料产品的安全监督检测是强化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采取统检与抽检、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中小型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中小型养殖场,扩大监督覆盖面,增加抽检频率,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全程质量监控。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产品抽样方案,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力度。“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要科学、公正,严格执行检测结果复议程序,保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力度

  积极配合省畜牧水产部门组织的全省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百日会战”整治行动,认真做好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在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生猪养殖企业中开展全方位的专项检查,发现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通过检测发现“瘦肉精”呈阳性者,按照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2〕26号司法解释,依法予以查处。对生猪及其肉品予以无害化处理。要大力推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证制度,对两次以上检测合格的生猪养殖场(户)发放《“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没有获证的猪场(户)所养生猪不准进入屠宰场。所有生猪屠宰场必须对进场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检查,“瘦肉精”检测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2002〕324号)规定按每头5元标准收取(其中列为全国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开展“瘦肉精”检测的城市按每头7元收取)。

  (二)对猪经纪人和生猪贩运商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防疫知识等培训,督促其建立生猪收购台帐。大力推广“公司加农户”“基地加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养殖户档案。充分发挥乡、村动物防疫员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及时提供准确信息。

  (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对分散于城乡结合部的饲料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饲料经销点进行重点监控和检查整顿,禁止在饲料中加入“瘦肉精”;禁止游动商贩销售“瘦肉精”。防疫监督部门要切实把好检疫关,加强对牲猪耳标的管理,依法处理制售假劣牲猪耳标的行为。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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