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加强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监管工作,保障以农民为主体的广大消费者的健康,特制定葫芦岛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民生为己任,以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农村大集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提升农村大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全力推进我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二、任务目标
到2009年底,使全市农村大集实现 “四个彻底解决”,实现“五个100%”,即:彻底解决农村大集开办方无照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不明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长期经营者无照经营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行业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问题;彻底解决《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落实不到位问题。全市所有农村大集要100%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行业长期经营者要100%有营业执照;对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要100%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要100%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货台帐和“三不食品”(不合法、不合格、不安全食品,以下同)下架等制度;农村大集要100%建立公示板、信息板等制度。
三、重点内容
(一)规范主体资格。一要规范市场主办单位(或主办人)的资格。市场主办者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与管理活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二要规范上市经营人员的交易资格。辖区内长期从事食品经营者,必须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统一佩戴胸卡。
(二)规范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进货要索证索票、进行质量查验、建立台帐制度;“三不食品”要下架退市。所售食品明码标价,裸装、散装食品配备防蝇、防尘设施等。
(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农村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对生产单位定期检查,对上市的食品要进行排查,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肉类食品必须有合法的检验检疫证明方可上市销售;加工食品必须进行简单包装,强制准入的食品必须具有QS标志;杜绝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鲜活食品上市;销售粮油、干调等食品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行为;包装食品必须标有保质期、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并符合标准。
(四)改善市场经营环境。市场内道路顺畅,在大集内划定专门的食品经营区域,经营设施完善,卫生环境良好。
四、责任分工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大集所在地的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大集食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同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要注重协调土地、规划等部门,使农村大集开办方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引导鼓励大集开办方完善食品经营设施,改善市场环境。
(二)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宣传贯彻《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开展农村大集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和组织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动监部门要加强对场内的猪、牛、羊肉及禽类的检疫工作,做到未经检疫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用工具设施、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监督和指导,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为食品经营者提供服务。
(五)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出厂产品必须加贴QS标志,并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达到基本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其产品限制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并在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x地区销售”等内容。
(六)商业部门要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
(七)农业部门要抓好农产品残留农药的监测工作。
(八)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大集治安秩序的整治,加强机动车辆管理,打击涉嫌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五、领导组织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德波 副市长
副组长:刘成利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双立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申海青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守军 市动监局副局长
郭宝年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汉阳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树平 市农委副主任
许文忠 市商业局副局长
吴 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双立 兼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并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反馈,研究解决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领导职责和部门职能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工商部门与公安、卫生、质监、动监、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实现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任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