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当前,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快改革步伐:
(一)组建市粮油集团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原市粮食局直属粮库作为粮食收储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粮食收储等政策性业务,并与原市粮食局各直属公司一起,组建市粮油集团公司(暂定名),实行政企分开,同市粮食局在人、财、物上彻底脱钩,使之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尊重和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粮食产区(县)也要根据上述原则和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步伐,实行政企分开。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价由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制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修订保护价。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通过增设收购网点、上门收购等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不得压级压价,坚持户交户结,不得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区(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如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努力节约流通费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各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监督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不得压级压价进行收购的政策执行情况,以保护农民利益。
(三)各区(县)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作有利条件。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由市政府确定,粮食销售完全由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制定。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存储费用标准,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经市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6月1日起实行停息,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予以消化。
(四)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领导班子。要逐步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制度,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同志充实到领导岗位上去。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对腐败分子要坚决予以清除,不称职者要予以撤换。
二、建立市、区(县)、乡(镇)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建立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保证政令畅通,使各项政策得以贯彻执行。
(一)市、区(县)、乡(镇)政府要逐级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责任制,并将其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严格监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确保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如再发生亏损,一律由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粮食企业改革,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
(二)市及区(县)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办法。区(县)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督促财政部门将存储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和市级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
(三)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建立粮食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正常购销活动,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各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正常粮食购销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搞好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是实现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力度,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技术监督和公安等各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小麦、玉米和稻谷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但不得以代加工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
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粮食经营企业跨区(县)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售发票;跨区(县)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凡不能出据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对非法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各地区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四)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订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作物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四、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坚决实行顺价销售,是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的关键措施。
(一)顺价销售粮食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区(县)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保护价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权确定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
(四)妥善安排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的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鉴定。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加工等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的,由地方财政承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记入商品削价损失。
五、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杜绝各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现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
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及时发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贷款,在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六、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任务都十分繁重,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强化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伍。要加强粮食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和培训,各区(县)、乡(镇)都要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继续抓好粮食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市计划委员会、市商业委员会和市粮食局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今年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今年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市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上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