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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食安办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信息报送的通知(襄食安监办文〔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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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3 14:48:50  来源:襄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04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省食安办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信息报送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襄樊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襄樊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食安监办文〔2010〕19号
发布日期 2010-09-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省食安办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信息报送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防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大检查督办和安全隐患整治力度,重点突出学校、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单位和农家乐餐饮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置,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规定。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襄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明确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具体责任人,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上报。

  三、加强督查督办,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对突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各项工作。对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或迟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事态扩大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市食安办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二○一○年九月六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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