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消除2008年问题乳粉遗留的各种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问题乳粉清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所有乳粉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
二、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上缴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一经检查发现,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所有乳粉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积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举报使用、销售、藏匿上述问题乳粉的行为。对举报经查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500-1000元奖励。襄樊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市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3557559。
特此公告
襄樊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