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系列-(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编制

原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系列-(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编制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9 13:59:0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为方便大家了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相关规定,食品伙伴网从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概述、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程序、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编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责任四个部分来为大家介绍。上一篇文章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程序进行了介绍,下面再来看下第三部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编制相关内容。

为方便大家了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相关规定,食品伙伴网从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概述、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程序、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编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责任四个部分来为大家介绍。上一篇文章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程序进行了介绍,下面再来看下第三部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编制相关内容。

关于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那么我们一起看一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何制定处置方案,食品安全事故方案在编制时至少要包含以下5方面的内容:1.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构和职责。2.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机制。3.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机制。4.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并对应急演练工作作出规定。5.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装备、经费等资源储备。

下面我们分别来看每个方面怎么来做。

1、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构和职责。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构,指定主管领导和成员,明确机构职责、主管领导和成员的具体职责。

2、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机制。根据本企业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特点,找到食品安全事故易出现的环节和关键控制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明确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收集原料采购、原料贮存、投料等原料控制信息,生产过程、工具设备、产品包装等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控制信息,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信息,仓储运输、交付控制信息,以及客户、消费者反馈、媒体报道等信息,发现异常时应当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4、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程序并对应急演练工作作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出现不良反应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必要时采取召回、销毁等减少危害后果的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企业能够有条不紊地高效开展处置工作。

5、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装备、经费等资源储备。为使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有效进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资源保障:一、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满足工作需要并具有权威性,保证其得到全面的信息、有效识别风险、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二、要畅通信息网络,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的通信设备、计算机装备等能够适应信息收集、汇总、报告的需求;三、要保证宣传教育方面的投入,通过在关键场所张贴宣传材料、严格培训考核、开展应急演练等措施,使相关人员明确如何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四、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及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患者救治等工作提供人员保障和必要的物资、经费等。

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了解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编制相关内容,食品企业需结合具体要求进行方案编制。下一篇我们来了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