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市场经营秩序,保证猪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青树坪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青树坪镇定点屠宰区域为:镇城区及从丰、青龙、青树、合心、红星等五个周边村庄和青树坪镇内所有集贸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实施时间:青树坪镇生猪定点屠宰从2009年1月16日开始实施。
三、实施要求:
(一)青树坪镇生猪定点屠宰实行集中屠宰、统一税费、分散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屠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必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凭准入证入场并按规定程序存放。入场待宰牲畜存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三)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经定点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产品,应加盖有蓝色针刺式肉品检疫检验验讫印章,持有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税费缴讫票据。凡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公、母猪肉必须挂牌明示。
(四)严禁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屠宰加工病、死生猪;定点屠宰区域内各宾馆、招待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和餐饮业主不得购进未经检疫检验的“白板肉”和肉副产品。否则,由定点屠宰稽查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五)所有屠商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屠宰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刁难、妨碍执法。
四、严禁私屠滥宰和暴力抗法。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定点屠宰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定点屠宰区域内牛、羊等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双峰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