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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监管的通知(宜政办函〔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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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3 08:32:38  来源:宜章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15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农村餐饮服务环节的安全监管,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政办函〔2010〕15号
发布日期 2010-03-08 生效日期 2010-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宜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农村餐饮服务环节的安全监管,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村餐饮服务环节安全整治

  按照县政府《关于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宜府阅〔2009〕20号)的要求,县药监局、县卫生监督所要全力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切实加强农村餐服务环节安全监管。县卫生监督所应按照授权的职能责任,以片区责任制方式,全面开展农村餐饮服务环节的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餐饮服务环节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原料的行为,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努力消除监管盲区,不留死角,全面提升农村餐饮服务环节安全水平。

  二、优化农村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

  为提高行政效能,便于监管,对县域内乡镇农村开办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座位75座以内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行政许可,采取优化许可标准条件、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证有效期、启用“宜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证件专用章”的方式进行。在机构改革前,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由其履行报备程序;机构改革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中型以上规模餐饮服务的行政许可按原规定执行。

  (一)许可标准条件

  1.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25米以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动物养殖场、坑式厕所、粪池、污水坑等污染源。

  2.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

  3.食品处理区必须有充足的供水和通畅的排水排污设施,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食品处理区最少应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池(盆)及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池(盆)各一个。

  5.食品处理区内配备能满足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的冷藏冷冻设施,有明显标志。

  6.食品处理区排水排污设施出口和排气口应有金属隔栅或网罩,达到防蝇、防鼠的要求。油烟排气管口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环境。

  7.食品处理区内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的措施及设施设备。

  8.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9.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

  10.拟申请凉菜经营项目的,须单独设置凉菜间,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并配有紫外灯、冷藏设施。

  11.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以上标准条件如与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修订,报县政府备案后执行。

  (二)许可程序

  对农村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受理许可申请,现场审查验收,现场按照许可标准条件和审查验收情况作出许可申请审批决定,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现场核发许可证。行政许可中需由当事人提供证件复印资料而无复印条件的,改为由现场工作人员填写翔实的申请人信息登记卡代替相关复印件资料。

  (三)许可证有效期

  农村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核发新证。

  (四)许可其他事项

  1.农村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与现行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一致。

  2.许可证编号在现有许可证编号的“许”字前加“临”字,并另起流水号。

  3.许可证用印启用“宜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证件专用章”,不需加盖“宜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公章。

  本行政许可规定自二○一○年三月十日起实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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