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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粮食应急预案(北政办发〔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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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2 16:46:51  来源:北湖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4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郴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北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
北湖区人民政府
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办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3-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北湖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郴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北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负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范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北湖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粮食工作的副主任、区粮食局局长、区发改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区财政局、市工商局北湖分局、区物价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统计局、区新闻中心、市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区粮油购销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促和指导区有关部门(单位)的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中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和市应急办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市场粮情监测,会同区财政局完善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必要时及时提出动用区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

  区发改局:会同区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会同区粮食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完善应急粮食的市场投放网络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l style="LINE-HEIGHT: 30pt"> 市工商局北湖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和成品粮储存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区农业局:负责掌握粮食生产及市场供需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我区粮食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做好运力调度,安排应急粮食运输。

  区新闻中心:会同区粮食局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市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区粮油购销中心:负责区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协调、筹集应急粮食,提供粮源保障。

  其他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区粮食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全区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区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并按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重点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区发改局、区粮食局会同区物价局、区商务局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办公室。

  4.1.2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区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动用区级储备粮,经区政府授权,按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由区粮食局、区财政局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区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1.3 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情况。必要时报经区政府新闻中心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区粮食局负责区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区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通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区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区政府向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市级储备粮。

  (4)经区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善后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区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5.2.2 对应急动用的区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会同区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5.3 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外调等措施,补充区粮食储备及商品粮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郴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区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区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储备粮的管理。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区级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区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区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应急网络组织实施,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单位)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区域内的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区政府将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电话、值班电话、传真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设一支熟悉业务、具有实战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粮食应急处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粮食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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