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通知要求,现将清缴问题乳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全省所有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仍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单位及人员要立即主动上缴,生产环节的上缴至当地质监部门,流通环节的上缴至当地工商部门,餐饮服务环节的上缴至当地卫生部门,其中武汉市上缴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乳饲料生产企业的上缴至当地农业部门。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并给予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份子的刑事责任。
欢迎公众对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藏匿问题乳粉及其相关线索的,可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工商、卫生、农业、公安等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27-87253632;
省质监局投诉举报电话:12365;
省工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省卫生厅投诉举报电话:027-87215187;
省农业厅投诉举报电话:027-87272218;
省公安厅投诉举报电话:110。
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