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龙虾禁捕期的通告(鄂政发〔2010〕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龙虾禁捕期的通告(鄂政发〔2010〕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2 10:03:06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62
核心提示:  小龙虾(克氏原螯虾)是我省的优质水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为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较大贡献。但由于自然捕捞过度、野生资源急剧下降、种质严重退化等问题,小龙虾产业的发展已受到严重影响。为了加强小龙虾野生资源保护,加快种质资源修复,保障小龙虾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湖北境内天然捕捞水域实施小龙虾禁捕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01-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小龙虾(克氏原螯虾)是我省的优质水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为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较大贡献。但由于自然捕捞过度、野生资源急剧下降、种质严重退化等问题,小龙虾产业的发展已受到严重影响。为了加强小龙虾野生资源保护,加快种质资源修复,保障小龙虾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湖北境内天然捕捞水域实施小龙虾禁捕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9月1日12∶00至12月31日12∶00为小龙虾禁捕期,禁止在省内长江、汉江和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捕捞小龙虾。

  二、在非禁捕期内,禁止使用网眼规格小于1cm的网具捕捞小龙虾。

  三、小龙虾禁捕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