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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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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09 11:41:24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50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丹方)有关丹麦(包括格陵兰岛)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野生水产品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2号
发布日期 2025-05-08 生效日期 2025-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丹方)有关丹麦(包括格陵兰岛)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丹麦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丹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丹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丹方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2.丹麦或格陵兰岛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丹麦或格陵兰岛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例,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丹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丹麦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丹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丹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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