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绥政发〔2006〕13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绥政发〔2006〕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1 08:43:04  来源: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36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县粮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绥宁县人民政府
绥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绥政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县粮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粮食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下,以维护地方粮食安全、服务“三农”为出发点,落实粮食工作县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确保湘政发[2005]15号文件和市政发[2006]14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二、切实抓好粮食购销工作,落实储备规模,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粮食市场稳定。鼓励多渠道积极入市收购,继续发挥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指定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按照《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粮食供应保障应对预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04〕18号),确定我县县级储备规模为4500吨,由雪峰粮油购销公司及长铺粮油购销公司承储,确保农民增产增收和粮食市场稳定。

  三、切实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的执法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制定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建立粮食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县粮食局要根据履行职能职责的需要,调整内设机构,建立粮食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确保粮食市场放得开、管得好。县财政要保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专项经费。

  四、确保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湘政发〔2005〕15号和市政发〔2006〕14号文件精神,我县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后留存的国有资产经县政府授权,由县粮食局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粮食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财务挂帐,支持新企业减轻包袱、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现代粮食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五、加强社会粮食统计和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要按照《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督促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建立统计台帐,履行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统计数据的义务,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拓宽统计调查范围和内容,提高粮食统计工作质量;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及粮食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省、市、县三级统计管理联网。县粮食局要加强对按最低价收购粮食的库存管理,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六、积极推动粮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走贸、工、农一体化。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依托雪峰和长铺两家国家控股粮食企业,力争在五年内重点培育1家年加工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优质稻加工企业和1家年加工销售收入超3000万元茶油加工企业。加强粮食行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等多方面服务。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2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