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化工原料生产经营“红黄儿鸡蛋”专项整治的通知(黑食安协办[2005]44号)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化工原料生产经营“红黄儿鸡蛋”专项整治的通知(黑食安协办[2005]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8 04:23:51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79
核心提示:  近日,我省有关媒体连续报道了“红黄儿鸡蛋”事件,披露不法生产、经销者将化工原料(红色微小颗粒)作为饲料添加剂,使蛋黄儿呈红色,不法分子专门收购、经销这种鸡蛋,欺骗消费者,非法牟利,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鸡蛋是百姓最家常的副食,蛋的质量关系千家万户,同时蛋类又是国家确定的七大类重点整治品种之一,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立即部署开展“红黄儿鸡蛋”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法生产、经营“红黄儿鸡蛋”行为,净化蛋类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蛋”。
发布单位
黑龙江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黑龙江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食安协办[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08-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近日,我省有关媒体连续报道了“红黄儿鸡蛋”事件,披露不法生产、经销者将化工原料(红色微小颗粒)作为饲料添加剂,使蛋黄儿呈红色,不法分子专门收购、经销这种鸡蛋,欺骗消费者,非法牟利,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鸡蛋是百姓最家常的副食,蛋的质量关系千家万户,同时蛋类又是国家确定的七大类重点整治品种之一,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立即部署开展“红黄儿鸡蛋”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法生产、经营“红黄儿鸡蛋”行为,净化蛋类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蛋”。

  一、联合行动、迅速出击,开展鸡蛋市场的专项检查。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组织畜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立即对辖区内的养鸡场、养鸡户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从源头查堵“红黄儿鸡蛋”;从流通领域入手,追查“红黄儿鸡蛋”的来源;要对鸡饲料经销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鸡饲料的质量安全监控。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联合行动和联合执法,综合整治鸡蛋市场。对发现非法使用化工用红色素的“红黄儿鸡蛋”要立即按有关法律法规封存,送交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查清事实;对违法生产经营“红黄儿鸡蛋”的养鸡场(户)及有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广泛发动群众,畅通举报渠道。由于“红黄儿鸡蛋”的非法生产、经营多数在农村偏僻的院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中要把重心下移农村,广泛发动群众。各地应借鉴哈尔滨市实行“有奖举报”的有效措施,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鼓励群众举报本村、本乡、本县的不法生产、经营“红黄儿鸡蛋”行为。

  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营造舆论声势。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在电视、电台、报纸开辟专题和专栏、组织宣传专场、散发宣传单等形式,集中宣传非法“红黄儿鸡蛋”的危害,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开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造成强大声势,使广大群众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关注这次行动、参与这次行动,人人知其危害。保持高压态势,震慑不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建立长效机制,立足源头治理。各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养鸡场(户)签订守法生产经营责任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结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鸡场(户)内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和诚信档案,强化自律意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溯源制度,加强对养鸡场(户)的源头控制。同时要对超市和集贸市场进行溯源管理,形成确保蛋类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地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牵头”和“抓手”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发挥好各职能部门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收到实效。各地要及时将活动的开展情况上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工作动态,指导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此次专项整治整体情况于11月15日之前上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