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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2009年“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雁政办函[200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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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4 14:27:55  来源:雁峰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55
核心提示:为有效遏制违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的发生,确保肉类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雁峰区2009年“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发布单位
雁峰区人民政府
雁峰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雁政办函[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3-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街道、乡镇,区直各相关部门:   《雁峰区2009年“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为有效遏制违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的发生,确保肉类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雁峰区2009年“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饲料生产和生猪养殖、销售、屠宰,以及药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确保“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阳性检出率控制在0%,“瘦肉精”立案率达100%,结案率达100%,杜绝“瘦肉精”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食肉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
 
  (二)诱导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的生猪经纪人。
 
  (三)人用咳喘素药品在养猪中的使用。
 
  (四)生猪及肉品的销售环节。
 
  三、整治步骤
 
  这次整治工作自3月中旬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0日-3月20日):宣传发动。各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采取印发宣传单、设立咨询台、制作条幅、印刷墙体标语等手段开展为期一周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报道相关法律法规及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切实增强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瘦肉精”危害性的认识。
 
  第二阶段(3月20日-4月底):自查自纠。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瘦肉精”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是否进厂(场)检验检测严把质量安全关;是否建立、实施了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有效控制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否依据相关标准对出厂(场)成品进行检验把关;是否对市场上销售的肉品进行监测检验,并督促养殖户建立投入品、生产记录、疫病防疫等台帐。
 
  第三阶段(4月底):整改提高。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并抓紧实施,不断提高对“瘦肉精”的监管能力,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切实增强养殖场(户)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提升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确保不让一头问题生猪及产品上市。
 
  四、整治任务
 
  全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猪养殖等环节的监督。一要把好生猪养殖关,强化养殖场(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养殖环节使用投入品记录制度,监督养殖场(户)落实质量安全生产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二要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台帐,详细记载生猪来源、数量、免疫和临床检查等情况,尤其是对拼车外运生猪,要注明佩戴耳标号码及产地检疫情况,坚持“谁出证、谁负责”原则,确保检疫结果可溯源;同时,加强对生猪饲养、外运、等环节的尿样抽检工作力度,确保全年内销外调畜产品不发生“瘦肉精”污染中毒事件;三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主及经纪人的教育和管理。对全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主及经纪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与生猪养殖场主及经纪人签订生猪养殖、收购的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在生猪养殖、收购过程中不经营使用“瘦肉精”及其它违禁添加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群众利益无小事,安全事大,人命关天。各有关职能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把“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时刻不放松,常抓不动摇。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农业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畜牧、工商、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畜牧水产局),专门负责“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各乡镇、涉农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行政缺位、监管不力,造成“瘦肉精”禁而不止,导致“瘦肉精”中毒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监管机制。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涉嫌“瘦肉精”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联系,反馈信息
 
  在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交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一旦发现带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动态和有关信息,推动肉品质量安全检查不断深入,确保取得实效。
 
  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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