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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百政发〔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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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2 03:23:15  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68
核心提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5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百政发〔2007〕58号
发布日期 2007-09-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5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抓紧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抓紧对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认定工作。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的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按国家八部委已清理认定的并已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贴息挂帐数减去已消化部分的余额核定剥离数;对1998年6月1日以后的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挂账,按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实际占用农发行贷款余额核定剥离数。全市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务必按自治区统一要求和核定的剥离数从企业剥离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县(区)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解决在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06〕30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抓出成效,确保粮食安全稳定。鼓励和支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地处乡镇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分流职工,面向农村,方便农民,开办或参加农村粮油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农村粮油服务;地处城市的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民,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社区活动,方便居民生活。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障费和安置职工,并清偿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购销企业为基础,优化企业布局和结构,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并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粮食企业集团。稳定军粮供应渠道,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程序,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粮食统计、财务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培育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农业发展银行百色分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费用标准给予补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及国家政策性粮食供应业务的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配套的政策和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壮大企业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各县(区)要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带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促进粮食规模化经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农业综合开发和支农等资金以及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改造和信息网络建设。积极调整粮食经济发展思路,支持企业发展优质稻、山茶油、木薯等特色粮油精深加工,通过引进和创新,改造和提升粮油加工技术装备水平,扩大加工规模,提高生产能力,努力打造大型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和知名产品品牌,带动行业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把粮食加工转化融入到全市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之中。

  (五)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提升仓储企业的竞争力。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储粮企业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各项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确保粮油储存安全。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科学保粮活动,积极探索“绿色” “环保”储粮新方法,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仓储和技术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将新建、维修、改造粮食仓储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不断提升仓储功能,改善仓储设施条件,确保储粮安全。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粮食市场体系

  (七)继续培育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形成粮食购销市场多元化主体公平竞争的格局,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整体发展规划之中,重点解决好市场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问题;按照“各级政府出一点,招商引资解决一点,企业自筹一点”的办法,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市内重点区域的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整合粮食市场资源,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以引领全市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的粮食市场网络,促进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市、县(区)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从市场供求实际出发,原则上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八)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

  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坚决制止滥发证、乱收费及无证经营行为;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恢复完善市、县(区)两级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健全粮食质量监管体系,确保社会粮油食品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做好粮食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审核、发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及粮食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

  (九)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我市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巩固自产,适量调进,保障粮食供应,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区域布局,建设市内粮源基地,协调开辟市外补助供给。依靠科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发挥各级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外采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各县(区)及时修订《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十)认真贯彻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计划安排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不断完善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办法,进一步争取扩大直补范围,确保直补订单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运作、效果明显。认真落实自治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的现象。各县(区)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措施,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十一)进一步完善储备粮管理体系。要按照《粮食流通条例》和地方粮食安全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承上启下加强对县(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中心)的业务指导,垂直管理本级储备粮食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储备粮规模,遵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储备粮质量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承储合同管理、代储资格认定管理等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措施。要按照“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申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和及时轮换。依法、规范地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争取适当建立一定数量的食用油储备和市级成品粮储备。可选择粮食加工企业代储并给予费用补贴,成品粮储备数量占本级储备的8%左右,以保障对成品粮的应急需要。积极探索储备粮收购及补贴的有效办法,根据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适当调高各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税收政策(财税〔2006〕105号和桂地税发〔2007〕54号文件),进一步调整我市及各县(区)地方储备粮管理经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地方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储备粮调控机制,确保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粮食安全和应急机制的需要,保留必要的粮食加工和购销网点,并加强粮食加工和购销网点的建设,给予适当资金扶持,确保其职能的发挥。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和边境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水利、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采取“钱粮挂钩、钱跟粮走”的有效供应办法,保证粮食稳定供应。坚持军粮供应企业国有独资,稳定军粮供应主渠道,各军粮供应站点基本存粮不低于一个月军粮供应量的周转库存。严格军粮供应资格认证办法,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健全军粮供应管理体系,理顺部分县(区)军供管理机构缺位、管理专干未按要求配备和军粮供应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定岗、定员及配套设施陈旧老化等问题,确保军粮有效供给。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

  (十三)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市内外的粮食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地区结算服务。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

  (十四)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建设好以百色为重点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涵盖全市、辐射大西南,发展东盟经济合作区前沿区位优势的粮食现代物流业务,努力逐步实现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五、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十五)依法加强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又为粮食行政执法和加快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提供了依据。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主体,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在粮食流通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粮食检验检测机构,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重点推动基层的行政执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中的主导作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全市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十六)切实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配备必要的统计调查工具,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各级统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十七)全面落实粮食工作县(区)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和自治区的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源基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储备粮的管理,保持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和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

  (十八)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当地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增加并落实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从2007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基层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粮食供求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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