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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贵政办〔200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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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2 15:05:43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01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牛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实行牛定点屠宰。具体实施实施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贵政办〔2007〕95号
发布日期 2007-05-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贵港市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牛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实行牛定点屠宰。具体实施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由于我市尚未实行对牛的实行定点屠宰。因而进入市场销售的牛肉注水现象十分普遍,病害肉进入市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已成为我市食品安全的严重隐患,直接危害市民身体健康。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三区实行牛定点屠宰,以保证食品安全、防范人畜共患疫病传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推行牛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把这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抓好。

  二、实行牛定点屠宰的主要措施

  (一)牛屠宰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凡上市的牛类肉品必须全部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牛类肉品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并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牛类肉品。禁止对牛宰前宰后进行注水、灌水,或对牛类肉品进行注水、灌水、掺杂使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禁止未经批准定点开设屠宰厂(场)屠宰牛。禁止为未经批准定点开设的屠宰厂(场)的屠宰牛行为提供场地、仓储、运输等服务。

  (三)宾馆、酒店、饮食店等餐饮经营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采购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牛类肉品,并应当向销售者索取肉品来源凭证。

  三、工作开展的要求和具体步骤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抓好牛定点屠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强化管理,依法行政。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牛定点屠宰宣传活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处理实施牛定点屠宰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依法依规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屠宰牛的行为以及为私自屠宰牛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做好屠商、肉商罢市及暴力抗法的应对预案。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通过召开屠商、肉商会议以及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将市政府实施牛定点屠宰的决定宣传到每一位销售牛肉的肉商;查处销售私宰肉、注水肉或劣质肉的行为;对销售私宰肉、注水肉或劣质肉的肉商或罢市的肉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卫生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饭店、饮食店等食品经营企业以及学校、厂矿、机关等集体食堂采购牛类肉品的管理,对以非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牛类肉品提供给公众食用或用于加工经营的行为,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水产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牛的定点屠宰检疫制度,确保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牛类肉产品合格。不得为非定点屠宰的牛类肉产品提供检疫。

  物价部门要加强牛类肉品价格的监测,对哄抬牛类肉品价格的行为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屠宰执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及各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市场肉商的宣传教育,并与肉商签订责任状,明确凡是销售私宰肉、注水肉或劣质肉的,则根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止其在市场内的经营资格。

  市食品有限公司要完善牛屠宰网点,提高牛屠宰技术,认真做好服务工作。要在城区江南、港北区大圩镇、港南区桥圩镇、覃塘区覃塘镇等家畜屠宰场(厂)内增设牛屠宰服务项目;各屠宰场(厂)要在6月5日前公开贴出牛屠宰服务公告(包括实施定点屠宰时间、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要切实完善屠宰设施,为屠商提供各种便利;要做好活牛供应和肉品销售的准备,当出现肉商罢市情况时,食品公司要及时直接参与肉品经营,确保市场的牛肉供应;要规范牛屠宰票证管理,填发定点屠宰单;根据一牛多点销售的情况,在定点屠宰单上直接填写销售人及销售地点名称,以利于执法监管。另外,各屠宰场(厂)每天屠宰结束后,将进场屠宰牛的情况向市屠宰办报告(电话:4564162,传真:4564182)。

  新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的跟踪报道,及时曝光典型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共同推动牛定点屠宰工作顺利开展。

  我市三区推行牛定点屠宰的工作从2007年6月1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步骤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2007年5月17日-6月10日)

  1、召开屠商、肉商会议。由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屠商、肉商会议,将市政府实施牛定点屠宰的决定向屠商、肉商宣传;由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及各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肉商签订责任状,明确从6月11日起,凡是销售私宰肉、注水肉或劣质肉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在市场内的经营资格。

  2、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分发宣传资料。由商务部门牵头,联合其它部门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印发有关宣传资料,并现场解答群众咨询。

  3、张贴政府公告。5月25日前由商务部门负责印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张贴政府公告,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商务部门将公告张贴到全市三区各定点屠宰厂场、各农贸市场、街道、小区公告栏及主要购买牛肉的单位。

  4、调查摸底,责令整改。由商务、工商、水产畜牧、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对三区各私宰牛的场点进行检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从6月11日起停止私宰违法行为。

  (二)执法行动阶段(2007年6月11日开始)

  1、2007年6月11日开始,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执法行动。

  2、2007年6月中旬,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两次联合执法行动,工商、水产畜牧、卫生、公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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