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庄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庄政办发〔2007〕93号)

庄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庄政办发〔2007〕9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2 15:02:29  浏览次数:873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安全监管,按照省、大连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庄政办发〔2007〕93号
发布日期 2007-09-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安全监管,按照省、大连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总的指导思想是:“监管、规范、引导、便民”。既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同时,还要坚持分类管理、限制销售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知法守法意识不断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制造假冒伪劣和有毒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但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三、整治标准

  (一)生产条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满足以下条件,对逾期达不到条件者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食品加工小作坊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逾期未取得证照的,予以取缔。

  2.各项规章制度和承诺书必须张贴在醒目的位置。

  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生产人员和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4.小作坊环境要求。小作坊应远离坑式厕所,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等扩散性污染源;加工间和生活区相互隔离;应有防虫、防蝇、防鼠设施;原料、加工、成品应离地放置;不得在原料、加工、成品间内饲养家禽和家畜。

  5.加工间要求。加工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设,应平整、无积水,应有下水管道;墙壁应贴白瓷砖;屋顶或天花板应平整、光滑,在结构上减少结水滴落;加工工艺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6.食品容器要求。用于周转盛装食品的容器,其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7.原料和辅料要求。购入的原料、辅料不含有毒有害物并有相应的合格证明;企业必须建立原辅料采购台账,采购的畜禽肉必须有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采购有证企业产品;添加剂使用应建立使用量的台账,并向市质监局备案。

  (二)监管要求

  1.食品加工小作坊无检验设备、人员的,要实施委托检验,市质监局要强化监督检查和强制检验。

  2.对列入整治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要逐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并明确小作坊的监管人、协管责任人和限定产品销售区域。

  3.市质监局要实施有效巡查、回访、执法检查,将列入重点整治的小作坊,要进行有效的巡查,巡查次数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都要做详细记录,对巡查出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不能限期整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处理后要进行有效回访,同时做好回访记录。

  4.挂牌整治及督办检查。专项整治中的困难户、钉子户,实行挂牌整治及督办检查。挂牌整治的领导为市质监局主管领导和乡镇、街道主管领导。整治小组对各单位挂牌整治情况要进行定期督办,实行季考核制度,并填写《挂牌督办季考核记录单》。

  四、工作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中央关注,百姓关心。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这次整治,摸清本地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底数、特点和分布,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食品监管档案,坚决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表于10月20日前报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89812926)。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