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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决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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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2 08:58:27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38
核心提示:  为了贯彻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水产资源,大力发展水产业的决定》精神,发挥我市一片海的优势,进一步促进水产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发布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95-09-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贯彻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水产资源,大力发展水产业的决定》精神,发挥我市一片海的优势,进一步促进水产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水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海洋资源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逐步拓展新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必然趋势,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市濒临北部湾,在沿海500多公里的海岸线上,拥有浅海滩涂面积298万亩,海洋渔业资源丰富,海上开发的区域广,潜力大,效益高。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海上北海,是摆在全党和全市人民面前的一项历史性的任务,势在必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的水产事业发展很快,作为支柱产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1994年,全市水产品总产量32.7万吨,总产值19.63亿元。。比“七·五”期末分别增长97%和56.5%,渔业总产值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55%。大力发展水产业不仅对于振兴农村经济,扩大出口创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丰富城乡人民“菜篮子”,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吸收 农村剩余劳动力和缓解人多地少的矛盾,提供了条件。因此,必须把水产业摆到事关振兴北海经济,提前实现市委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的战略位置上来认识,象重视土地开发那样重视海洋开发。要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大办水产,为建设海上北海而努力奋斗。

  二、我市发展水产业的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加大改革力度,坚持“以港兴市”的战略思想,加快一片海的开发步伐,进一步增加城乡水产品市场的有效供给,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水产业的整体素质,推动全市水产业再上新的台阶。发展方针是:捕养结合,主攻养殖;巩固近海捕捞重点开发外海,稳步发展远洋;狠抓水产加工,疏理流通渠道。目标和任务是:1995年计划水产品总产量达到36万吨,总产值23.4亿元,分别比“七·五”期末增长1.17倍和6.9倍;养殖面积36万亩,比“七·五”期末增加31万亩,增长6.2倍。在这基础上,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到2000年,全市水产品产量要达到63万吨,比“八·五”期末增加27万吨,年平均增长11.9%;水产品总产值42亿元,比“八·五”期末增长79.5%,年平均增长12.4%。棗水产养殖:一是要在现有规模上,进一步扩大珍珠、对虾、大蚝、文蛤、名贵鱼类、鲍鱼和中华鳖等七大养殖基地的规模,到2000年,全市养殖面积要达到56万亩,比“八·五”期末增加20万亩。二是要完善种苗配套设施和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主要种苗自给有余。三是要推广名特优品种养殖,重点引进白对虾、扇贝、鲍鱼。棗海洋捕捞:以合理利用资源为前提,继续调整生产布局和作业结构,保持生产的稳步增长。要巩固近海捕捞。侧重开发中上层鱼类资源,重点开发外海及南沙渔场,稳步发展远洋渔业,要逐步实现传统渔业向外向型渔业的转变。棗水产加工业要上规模,上档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九·五”期间,要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形成珍珠系列、鱼糜及制品系列、旅游水产食品系列及冷冻出口水产品系列等四大产品的规模生产。力争把珍珠系列产品及鱼糜系列产品发展成为北海拳头产品。切实把水产资源的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

  三、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渔业的经营管理体制。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渔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水产业发展。必须深化渔业体制改革,要继续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实行资金、技术、人才诸要素的优化组合。推行股份制的形式和合作方式应灵活多样,以资金投入为主体,渔船、水面、技术、劳力等均可入股。国营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渔户,渔户与渔户都可以进行股份合作。要把开发潜力大,资金投入大的远洋渔业和浅海滩涂养殖作为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重点。“招商引资”、“外引内联”加大开发力度。通过股权的交流和产权变更,让经营权逐步集中在管理能人手里,实现集约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国有水产企业,要全面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切实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落到实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进行改革试点。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提高效益,逐步实现企业集团化经营。

  四、立足科技,依靠科技振兴水产业。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振兴水产业的推动使用,进一步提高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首先要建立健全水产科技推广体系。各级财政要把建立和健全水产科技推广体系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在预算经费中安排一部分作为科研经费。把水产的科研工作与科学技术的推广结合起来,尽快地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其次,要把科技重点放在解决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推广;鱼(虾)病防治:养殖、捕捞、加工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及新产品的开发等。再次,要重视科技队伍的建设,认真做好科技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有效的激励政策,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实现我市水产业跨越式、超常规发展。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投入。

  要广泛发动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大力发展水产业。各级政府和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把水产业作为重点投入产业之一,从资金、物资上大力支持水产业的发展。今后,各级政府在安排基础设施投资,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菜篮子”工程资金和科技投入时,要给水产安排有一定的比例。农村水产补助费,要根据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要按水产业所占比例切块给水产部门安排使用。开发浅海滩涂、荒地、池塘等进行养殖所收取的土地(水面)、滩涂使用费,应由国家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产养殖业。金融部门要逐年增加对水产业开发资金的贷款,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设备性贷款,支持渔业生产。允许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渔业合作基金会,吸收 社会闲散资金支持水产开发。对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长期优惠贷款项目,要优先考虑水产业,而且要给予解决配套资金。保险部门要积极为发展水产业服务,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扩大优惠保险业务,逐年实现渔船的法定保险。

  六、要放宽政策,扶持发展水产业。

  为了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减轻渔民负担,对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一律免收资源费,并给予免征特产税的优惠。地方财政征收的水产品特产税,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规定的30%比例,返还给水产部门用于扶持发展渔业。鼓励开发低值水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乡(镇)村办的水产集体企业和渔民合股办的水产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从事水产品加工,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农林特产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对本市企业出口水产品,已征收的农林特产税给予返还。为了更好地合理开发浅海滩涂养殖,促进渔业经济的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核发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进一步加强对浅海滩涂开发使用的管理。对于开发的各类养殖水面,特别是鱼塘,要予以保护,严格限制征用。因国家建设确实需要征用的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桂政发[1993]6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缴纳耕地占用税,付给各项土地占用补偿金。并执行征一亩回建一亩的原则,征用前要保证回建资金的落实。鱼塘耕地占用税和鱼塘开发建设基金要专项用于新鱼塘开发,由水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征收部门要给予拨款。

  七、加强渔业法制建设,强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渔业法制建设。市、县(区)水产局,在人员不增编的前提下,通过内部调整,尽快成立政策法规科(股)。要进一步大力宣传贯彻《渔业法》。严格执行捕获捞许可证制度和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要切实做好水面、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核发工作。各级政法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水产主管部门搞好渔政、渔港的管理。坚决查处炸鱼、电鱼、毒鱼和偷、抢鱼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依法治理污染。对随意侵占渔港、渔港水域及其设施的,要追究其责任;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渔港、渔港水域的,要征得水产主管部门同意,并同时回建同等规模的渔港,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努力搞好自身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八、切实加强对水产业的组织领导。

  发展水产业,大有可为,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认识,真正把水产业作为发展我市经济的重要产业来抓。市辖县、区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分工主管渔业。所有沿海乡镇和内陆养殖水面较多的乡镇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渔业,并配齐专管渔业工作的副乡镇长,把水产工作作为专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水产工作例会制度。今后,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县(区)主要领导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水产工作;两年召开一次水产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水产工作,支持海洋渔业开发。各级水产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强化服务,切实解决渔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把我市水产工作推向更加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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