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在农贸市场实行“食品货源登记制”的通知

关于在农贸市场实行“食品货源登记制”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15:09:06  来源: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925
核心提示:为认真落实市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的总体部署,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加强实施消费安全工程工作,保证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市场的信誉,树立市场的良好形象,营造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的诚信氛围,促进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市局决定在全市农贸市场实行食品货源登记制。
发布单位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3-08-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分局、县(市)局: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的总体部署,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加强实施消费安全工程工作,保证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市场的信誉,树立市场的良好形象,营造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的诚信氛围,促进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市局决定在全市农贸市场实行食品货源登记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范围

  主要在市政府提出的放心肉、放心豆腐、放心馒头、放心牛奶行业;粮油、熟食和饮品行业也可参照此做法。

  二、实施的办法

  1.经营者要向管理所提供详实合法的进货凭证(如发票、制式或专用供货单据等)。同时要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当批次商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卫生检验检疫证明等。

  2.市场管理员要将经营者提供的所有材料登记造册,认真填写“食品货源登记”档案,留市场管理所备案。

  3.市场管理所要会同市场个体劳动者协会,定期检查“食品货源登记制”落实情况,每周不少于一次。

  4.各农贸市场要实行投诉告示制度,要认真落实“一日十查制度”,每半月将投诉情况用告示板向消费者予以告知。告示板的制作,要求统一规格,统一制式。

  5.结合实际制定奖惩办法。(1)对于落实“食品货源登记制”好的经营者,工商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予以表扬和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并推荐参加先进个体户、文明个体户、市级信誉户的评比。(2)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金融、税务机关推荐提升落实“食品货源登记制”好的经营者的信誉等级。(3)对落实“食品货源登记制”中存在问题的经营者,管理所和协会将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批评、曝光直至行政处罚。评优、评先一票否决。(4)对经销病害肉、老母猪肉、注水肉及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豆腐、馒头、奶及其制品的行为,要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三、实施的组织领导

  开展此项活动由市场管理所牵头,由个体劳动者协会市场分会、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共同成立“食品货源登记制”领导小组,由市场管理所长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食品货源登记制”活动。

  四、实施的程序

  1.在实施“食品货源登记制”之前,领导小组要召开劳协理事、行业组长和业户代表座谈会,积极与市场主办方协调,进行广泛发动,统一思想,取得共识。

  2.市场管理所为销售放心食品的业户建立食品货源登记档案,作为经济户口管理的一部分,档案包括供货单位、合法证件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和“食品货源登记表”。

  3.“食品货源登记表”每日由管理员逐项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业户名称、摊位号、执照号、商品名称、供货单位、进货日期,并将相关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卫生检验检疫证明等附在登记表上。业户进货渠道基本稳定后,“食品货源登记表”由每日登记改为每周登记。

  4.市场管理员要将“食品货源登记表”登记的内容,作为每日巡查的主要内容。发现登记的内容有所改变,要及时对经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备案。

  5.为唤起广大消费者和市民的参与意识,除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和公布“食品货源登记制”外,还要在影响较大的市场、行业,进行拒售不合格食品的公开签名和公开承诺活动,增强业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6.为确保市场食品消费安全,有条件的市场都要建立无公害食品柜台,组织生产厂家与市场主办方、市场主办方与经营者共同签订经销无公害食品的合同,以此制约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

  五、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食品货源登记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深入和继续;是落实市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行动;是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消费安全工程”的实际步骤;也是打造规则工商、营造诚信环境的具体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并加强领导,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立即组织贯彻实施。

  2.广泛宣传,实施到位

  实施“食品货源登记制”是一项新事物,在实施的初期,会遇到一些阻力,有的业户甚至有抵触情绪。对此,市场管理所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市场业户和物业部门认识到,这是对市场发展十分有益的活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

  3.突出重点,抓出特色

  实施“食品货源登记制”,必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住群众最关注的行业或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先行试点,而后逐步推开,不断总结经验,取得突破。同时,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底将有关情况报市场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经营 登记 消费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79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