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处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处理制度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14:43:27  来源: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3764
核心提示:  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加强对流通领域质量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及退市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6-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今年以来,在我市和国内其它部分市地,先后发生了不合格食品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更改保质期或经重新加工后二次进入流通环节的事件,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不合格食品退市处理的监管,市局特制定《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处理制度》,请你们按照制度的要求,督促食品经营者认真遵守《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处理制度》,指导工商所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加强对食品市场的日常巡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加强对流通领域质量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及退市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市的内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2.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的食品;

  3.应为QS认证的,但在食品外包装上没有QS认证标识的食品;

  4.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畜禽。

  二、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中是否有上述不合格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退市。对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每周检查一次;对保质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检查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应设立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箱,及时将不合格食品及有关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食品下架,装入下架存放箱。

  四、食品经营者应设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帐,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称、规格、退市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记录,对过期食品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批发商或者专营商对下架食品进行回收,要与食品经营者之间履行交接手续,由收货人代表批发商或者生产者在退市登记台帐中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五、食品批发商、供货商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退市食品后,要认真做好退市回收食品登记。对回收食品进行销毁的,要有销毁记录;退回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的,要由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有关负责人在退市登记台帐上签字。

  六、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帐、批发商供货商退市食品销毁记录、处理记录以及生产商接收记录要妥善保管,以备当地工商管理所查检。工商管理所在巡查中,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以备上级机关检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