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对商场超市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关于对商场超市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02:14:41  来源: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704
核心提示: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乳制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从原料奶进厂到乳制品出厂的全过程监控体系,乳制品必须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目前,我市商场、超市均未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尚不具备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资格和条件,不具备对原奶质量进行批批验证条件,不具备对乳品进行批批检验的能力,不能确保乳品的质量安全。
发布单位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杜绝问题乳品在市场上销售,现就规范商场、超市现场加工、制作乳品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场加工、制作乳品属违法经营行为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乳制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从原料奶进厂到乳制品出厂的全过程监控体系,乳制品必须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目前,我市商场、超市均未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尚不具备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资格和条件,不具备对原奶质量进行批批验证条件,不具备对乳品进行批批检验的能力,不能确保乳品的质量安全。

  二、禁止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品种和范围

  禁止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品种和范围包括:巴士杀菌乳(鲜牛奶)、灭菌乳(纯牛奶)、酸牛乳(酸奶)以及以鲜奶为原料的含乳食品。

  三、几点要求

  1.自11月20日起,各单位要按照监管辖区,对各商场、超市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行为进行一次认真排查,确有加工、制作乳制品条件的,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到区、县(市)质监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未获乳制品市场准入资格(即QS证),不得生产销售乳制品。

  2.各单位要加强对商场、超市的日常检查,对本通知下发后仍进行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