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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场超市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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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14:14:41  来源: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840
核心提示: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乳制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从原料奶进厂到乳制品出厂的全过程监控体系,乳制品必须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目前,我市商场、超市均未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尚不具备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资格和条件,不具备对原奶质量进行批批验证条件,不具备对乳品进行批批检验的能力,不能确保乳品的质量安全。
发布单位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杜绝问题乳品在市场上销售,现就规范商场、超市现场加工、制作乳品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场加工、制作乳品属违法经营行为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乳制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从原料奶进厂到乳制品出厂的全过程监控体系,乳制品必须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目前,我市商场、超市均未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尚不具备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资格和条件,不具备对原奶质量进行批批验证条件,不具备对乳品进行批批检验的能力,不能确保乳品的质量安全。

  二、禁止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品种和范围

  禁止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品种和范围包括:巴士杀菌乳(鲜牛奶)、灭菌乳(纯牛奶)、酸牛乳(酸奶)以及以鲜奶为原料的含乳食品。

  三、几点要求

  1.自11月20日起,各单位要按照监管辖区,对各商场、超市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行为进行一次认真排查,确有加工、制作乳制品条件的,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到区、县(市)质监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未获乳制品市场准入资格(即QS证),不得生产销售乳制品。

  2.各单位要加强对商场、超市的日常检查,对本通知下发后仍进行现场加工、制作乳制品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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