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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规范(试行)(潭质监局字〔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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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10:16:12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34
核心提示: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局《业务联审管理办法》,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省质监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质监食函〔200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湘潭市质监局
湘潭市质监局
发布文号 潭质监局字〔2009〕80号
发布日期 2009-06-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局、市质检所、有关科室:   为切实做好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市局制定了《湘潭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局《业务联审管理办法》,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省质监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质监食函〔200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申请受理

  1、申请受理窗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受理窗口设在市局食安科。

  2、申请材料初审

  市局食安科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

  3、企业现场初审

  食安科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按照《业务联审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法规科组织系统内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对企业进行联审,同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联审工作必须在收到企业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日内完成。县局食安股在报送企业申报材料前参照执行。

  4、初审情况的处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查细则要求、现场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员签字、食安科长和联审组长签署意见,再报分管食安工作的领导审批、签署准予受理意见,并在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查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之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通知申请企业进行补正后,再申报。企业应在20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现场初审如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严重不符的,则应要求企业修改后,再重新报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现场初审时发现企业必须整改的事项,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各相关部门应指导和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二、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时限

  现场核查应在市局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制定核查计划

  食安科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编制现场核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以市局文件下发实施,并报省局食安处备案。凡未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企业,不得擅自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计划应包括被核查的企业名称、地址、申证产品名称、核查组成员名单、计划核查日期及相关要求。

  3、组成核查组

  核查组由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3人。食安科根据省质监局的有关规定,提出拟聘请或指定的核查组长和核查成员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4、实行观察员制度

  观察员一般由市局食安科工作人员担任。参加现场核查。并认真履行职责。须由省局决定核查组成员的产品,食安科报省局食安处决定指派。

  5、核查计划的告知

  现场核查计划通知的文件下发后,食安科应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食品监管负责人及审查组长、审查员,并提前3~5天告知企业,企业有权对审查组成员提出回避要求,企业的回避要求应在计划核查日期2日前提出,回避要求合理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6、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现场核查工作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核查工作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7、核查资料整理

  现场核查合格的,审查组长应在核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核查资料整理报送市局食安科。对审查合格、但有一般不合格项的,观察员应督促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将企业整改情况报市局食安科。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审查组长应在核查工作结束后3内将核查资料报市局食安科。

  8、抽样与检验

  现场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场抽取、加封发证检验样品,告知企业在7 日之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到指定的发证检验机构。

  发证检验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严格按照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送市局食安科。

  市局食安科收到检验报告后,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企业,如企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5日天内向市局(或省局)申请复检,受理部门应于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书面答复。

  三、审核发证

  现场核查合格,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由食安科汇总相关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省局审核,由省局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或者现场检查合格、产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由食安科汇总相关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省局审核,由省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省局抽查准备

  各县(市)局、市局食安科应加强对核查合格企业的后续监管,保证企业持续保持良好的生产条件,确保省局抽查合格。

  五、有关职责

  1、分管领导职责

  分管食安工作的领导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上报等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申报材料上报等项目的审批。

  2、食安科长职责

  食安科长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现场生产必备条件的初审工作;按本规范要求编制审查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3、审查组长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市局的委托负责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按期完成相关的审查材料。并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

  4、观察员职责

  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申请受理部门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湘潭市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登记表.doc
   湘潭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计划表.doc
 
更多相关法规链接请查看:国家部委及各省市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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