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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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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10:24:24  来源:陕西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768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3-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6号),我局组织制定了《2011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1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采购、保存、使用的监管工作,执行好本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各市上报的强制免疫疫苗计划,编制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计划,报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后执行,并负责全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供应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县级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保存、发放、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免疫质量和效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各中标、承担我省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任务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负责保证疫苗质量,承担疫苗质量责任,做好售后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学习宣传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宣传本实施方案,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要求,切实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保障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通过专用网络系统报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对杨凌绿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投标企业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参与我省疫苗招标的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
 
  (二)下拨各市的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本实施方案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计划执行,因疫苗保存、运输、使用不当等造成疫苗浪费,或需要增加的疫苗,其费用由市、县负担。
 
  (三)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各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使用情况,确保疫苗经费专款专用。
 
  (三)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省畜牧兽医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在防疫结束后对各地的强制免疫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六)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免疫失败情况,及时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时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调查处理,由省、市兽医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市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其增加的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的免疫工作,另行安排。
 
  省畜牧兽医局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附件2:口蹄疫免疫方案
 
  附件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附件4:猪瘟免疫方案
 
  附件5:新城疫免疫方案
 
  附件6: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疫病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日~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省畜牧兽医局将组织两次全省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还应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浓缩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脾淋)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鸡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鸡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疫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1、狂犬病: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2、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3、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1、狂犬病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狂犬病弱毒疫苗和灭活疫苗。
 
  2、炭疽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3、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
 
  三、疫苗使用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地区: 陕西 
 标签: 农业 动物疫病 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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