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盐城市肉及肉制品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05]06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盐城市肉及肉制品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05]06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15:58:37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10
核心提示:将市经贸委、工商局、农林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制定的《盐城市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盐政办发[2005]061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市经贸委、工商局、农林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制定的《盐城市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肉及肉制品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 工商局 农林局 卫生局 质监局 环保局 2005年5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整顿生猪屠宰秩序,提高肉及肉制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肉及肉制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及《盐城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肉及肉制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使生猪屠宰场点符合条件,布局合理,运营规范,保证入市肉及肉制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肉及肉制品消费安全。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
 
  整治对象是: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生猪屠宰的场点;
 
  (二)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鲜肉及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经营户;
 
  (三)全市范围内所有集体伙食单位(单位食堂、饭店、宾馆及餐饮经营企业和熟食经营户等)。
 
  重点打击私屠乱宰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目标要求
 
  (一)经过专项整治,生猪屠宰场点数量控制在合理的布点规划范围内。所有乡镇屠宰场在2005年9月底前达到半机械化屠宰标准,县城屠宰厂于2005年底前有50%达到机械化标准,所有县城以上屠宰厂于2006年底前达到机械化标准。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出厂(场)肉品合格率达100%。
 
  (二)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商店所经营肉及肉制品合格率达100%。
 
  (三)集体伙食单位(单位食堂、饭店、宾馆及餐饮经营企业和熟食经营户等)建立健全用肉及肉制品登记管理制度和台帐,使用合格肉及肉制品合格率达100%。
 
  四、具体措施
 
  (一)生猪屠宰场点整治。由经贸部门负责,农林、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
 
  1.各县(市)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要根据《盐城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屠宰场点布点规划的要求(即县城设屠宰场点不超过2个,乡镇原则上一个乡镇一个点,范围较大的或边远乡镇不超过2个点),对生猪屠宰场点重新规划布点,形成规划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盐都区、亭湖区规划方案形成后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报市政府批准。
 
  2.各地要严格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定点。对符合规划布局和《盐城市定点屠宰厂(场)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屠宰场点,由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予以定点授牌。对符合规划要求但不符合《盐城市定点屠宰厂(场)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明确半年期的整改期限,整改后验收合格的,予以定点授牌,整改期间必须在生猪屠宰管理部门监管之下屠宰生猪,出场肉品限在所在地销售,不得流出本乡镇,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对未经批准的屠宰场点坚决关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屠宰场点予以撤销。
 
  3.对定点屠宰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地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明查暗访,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屠宰场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积极推广鲜肉连锁经营。为确保屠宰场点被取消地区人民群众的肉品消费安全,各地要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方式,在这些地区推行肉类连锁经营服务,保证当地肉品供应。在实施过程中,可优先考虑利用被关闭屠宰场点的人员和场地,化解屠宰场点整治过程中引发的矛盾。
 
  (二)鲜肉及肉制品市场整治。由工商部门负责,经贸、农林、质监部门配合。
 
  严格市场检验制度,所有入市鲜肉必须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动检合格印讫和品质检验合格印讫(即两证两印)。各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及商店要建立健全肉及肉制品进货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查验和管理,杜绝不合格肉及肉制品入市。发现出售注水肉、病害肉、私宰肉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外埠肉及肉制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管理。
 
  (三)检疫检验整治。由农林部门负责,经贸、质监部门配合。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屠宰场点严格凭耳标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接受生猪,屠宰过程中要同步编号检疫,寄生虫等必须进行化验检查。严禁场外宰杀、场内补检,严禁市场补检,严禁不检出证。对违法违规检疫人员要严肃查处,追究失职责任。
 
  (四)集体伙食单位用肉及肉制品整治。由卫生部门负责,经贸、农林等部门配合。
 
  对集体伙食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用肉及肉制品登记管理制度,查处购买注水肉、病害肉、私宰肉等,确保集体人群肉及肉制品消费安全。
 
  (五)肉制品加工企业整治。由质监部门负责,经贸、农林、卫生部门配合。
 
  加强对肉制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购进注水肉、病害肉、私宰肉和变质肉加工肉制品的行为,督查建立用肉登记管理制度。保证加工卫生安全,保证肉制品质量合格。
 
  (六)由环保部门对屠宰场点排污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督查其排污设施达到规定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7日—5月10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肉及肉制品市场专项整治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与各县(市、区)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由市经贸委、农林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市开展肉及肉制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下发至各加工、经营单位和乡镇、村,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加大宣传力度,公布举报电话。
 
  (二)制定方案和屠宰场布点规划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各县(市、区)按照规定尽快制定屠宰场点布点规划和整治方案。
 
  (三)专项整治实施阶段(5月2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6条具体措施实施整治,达到目标要求。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由市政府组织市经贸、农林、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0月20日前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将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成立组织机构。各地要成立肉及肉制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市、区)长任组长,在经贸部门设立办公室,抽调经贸、工商、农林等部门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肉及肉制品市场专项整治中的日常工作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肉及肉制品市场整治是需要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一项工作,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实行2-3次联合督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实施。
 
  (三)加大执法管理力度,保证人民群众肉及肉制品消费安全。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加大执法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捣毁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及私屠乱宰窝点,保证上市肉品质量。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地政府要重视生猪屠宰执法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保障必要的执法经费。
 
  (四)做好矛盾化解和稳定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妥善处理好关闭和撤销的屠宰场点人员分流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要从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矛盾的化解和协调工作,保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