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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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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10:10:48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7
核心提示:本通知明确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营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认真组织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活动、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继续加强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的详细内容。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9)80
发布日期 2009-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进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为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努力营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宣传也是监管”的理念,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充分利用“五五普法”宣传日等重大活动开展大型的宣传咨询活动。运用广播、板报、杂志、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通过采取知识竞赛、组织现场咨询会、发放食品安全法宣传手册、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场所悬挂标语、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活动。要结合“三贴近”和“五走进”等日常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强化宣传措施,丰富宣传内容,把握时机、创新形式、大造声势,形成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要结合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结合检查、巡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积极广泛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努力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得到加强,责任意识得到强化,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认真组织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活动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学习活动,要通过专题讲座、座谈、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农林、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各类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四、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查找当前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订完善相应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责任的明确和调整,考虑当前我市机构职能和人员配置情况,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漏洞,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源发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设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过渡期,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9月30日。过渡期间实行各监管环节的主、辅责任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分别由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予以协助、配合;餐饮服务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仍然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具体配合办法在不违反有关法规情况下由部门之间协商确定。在过渡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继续加强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的部署,各区县、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结合我市食品最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要求,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继续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保健食品的集中整顿。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的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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